作者:吴鹏 底东娜 来源:新京报 发布时间:2012-3-26 9:5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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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器官捐献试点两年未破供求悬殊困局

3月22日,“全国人体器官捐献试点工作总结会”在杭州举行。中国红十字会公布,启动两年的人体器官捐献试点工作,全国完成器官捐献207例,共捐献大器官546个,挽救540余名垂危的生命。
 
中国每年有约150万的病人需要器官移植,两年546个捐献器官显然是杯水车薪。
 
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回答新京报记者提问时表示,希望在3-5年的时间内,器官捐献体系能迅速建成,改变过去主要依靠死囚来获得移植器官的畸形方式。
 
随着死囚器官逐年减少,器官捐献体系尚未完全建立的今天,多名业内医生认为,要建立面向公众的捐献体系,亟须机制和制度上的保障。
 
死囚捐献的现实困境
 
据卫生部统计,中国每年约有150万的人需要器官移植,但是每年仅1万人能够接受移植手术,器官缺乏是主要原因。
 
浙江省人体器官捐献委员会副主任、省红十字会专职副会长高翔说,美国器官移植的等待者和器官捐献者之间的比例为5:1,英国为3:1,而我国高达150:1,差异悬殊。
 
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曾表示,我国是目前世界上惟一主要使用死囚器官作为尸体器官来源的国家。长期以来,超过90%的尸体器官源于死刑。
 
器官移植多来源于活体器官和尸体器官。截至2009年底,卫生部统计数据显示,有超过65%器官移植的器官来源于死刑。
 
黄洁夫说,2007年,死刑纳入最高院核准,“这几年,每年死刑都是成倍下降。”
 
黄洁夫在其一篇论文中表示,如果继续依靠死囚器官,而不努力地去建立公民自愿捐献器官的移植体系,我国的器官移植发展就将面临无源之水的困境。
 
“取消死囚器官捐献这一承诺,代表了政府层面的决心。”黄洁夫同时表示,死囚器官的真菌感染率和细菌感染率很高,这也是导致我国器官移植长期存活率低于世界先进水平的主要原因。
 
其实,我国对死囚器官捐献采取自愿原则。
 
1984年10月9日,两高四部等联合颁布实施《关于利用死刑罪犯尸体或尸体器官的暂行规定》明确,无人收殓或家属拒绝收殓的、死刑罪犯自愿将尸体交医疗卫生单位利用的、经家属同意利用的死刑罪犯尸体或尸体器官可供利用。
 
但国际社会却对此存在担忧。他们担忧在被囚禁的环境下,死囚很难保证真正自愿选择的自由。
 
潜在捐献者群体庞大
 
红十字会试点的器官捐献系统,实施中也面临现实困境。
 
来自南方某试点省份红十字会器官捐献专职人员小黄说,其中医院、医生的顾虑也很大。
 
有时候,家属主动提出捐献,但医生坚决反对,多因害怕引起医疗纠纷;有时候,医生也不知道捐献渠道是什么。
 
小黄回忆,其中一个患者已脑死亡,没有救活希望,只能依靠呼吸机维持。按照器官捐献分类标准,需要家属主动提出放弃治疗,伤者经检查也符合捐献标准,才能捐献。
 
“当时捐献者父母主动找到医生,提出捐献孩子的器官。”小黄说,但医院的书记坚决反对家属放弃治疗,他们害怕引起医疗纠纷。
 
这个案例多次协调,最终仍没做成。
 
“临走时家属对我说,很辛苦你们跑了这么多趟。”小黄颇为感慨,如果社会能形成器官捐献的大氛围,医生也就不会害怕了。
 
小黄所在的省份是卫生部人体器官捐献的试点。2010年3月,受卫生部委托,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启动人体器官捐献试点工作。截至2012年3月16日,人体器官捐献试点范围扩大至16个省(市、区)。
 
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主任、中国红十字会副会长郝林娜分析,从已经完成的捐献案例分析,发现潜在捐献者的渠道并不畅通。
 
郝林娜说,很多医院和医生不能正确按照卫生部印发的“中国心脏死亡器官捐献分类标准”来判定死亡,还有很多医院有顾虑,怕担风险,不愿开展器官捐献工作,不能及时准确发现潜在捐献者并及时上报信息。
 
另外,专家认为,与发达国家相比,对器官捐献的认识,在传统文化和理念上有很多差异。比如说,在美国,大部分州采用领取驾照登记器官捐献意愿制度,在欧洲一些国家也是这样。但在我国,不少人觉得,领驾照时登记器官捐献,是晦气、不吉利的事。
 
浙江省红十字会专职副会长高翔说,浙江20例成功捐献中,10例捐献者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占50%。
 
黄洁夫说,如果交通事故死亡者可以进入自愿捐献渠道,“哪怕只有十分之一,就会远远超过目前的捐献规模。”另外,重症监护病房中的危重病人,也是被长期忽视的潜在捐献者群体。
 
救助如何避免买卖器官嫌疑
 
为了发现潜在捐献源,小黄和同事们开始“跑医院”。
 
他们把捐献宣传材料送进医院,把名片留在医务科。“如果发现了潜在捐献者,我们希望医生问一问患者家属,是否愿意捐器官,如果同意,可以把我们的联系方式给他。”
 
“这绝对不是要医生去劝捐。”小黄强调,医生只需要告知家属有这样的捐献渠道。如果家属不同意,医生不要再做任何说服工作,整个捐献程序到此为止。
 
小黄担心,他们的工作会被误解有利益存在。
 
但现实情况是,在已捐献器官的207例中,成功捐献者90%家庭都涉及申请困难救助问题。
 
小黄发现,他所见证的器官捐献者,多为贫困者和打工者,“富人很少”。
 
针对目前捐献者人群构成,黄洁夫强调,这一捐献人群分布不代表器官捐献以后的规律,“器官捐献是一个公平公正的事业,决不能出现权力寻租,变成穷人捐器官,富人救生命,这是我们坚决反对的。”
 
中国红十字会常务副会长赵白鸽说,就目前情况看,如何给予贫困捐献者合理的人道救助,是绕不开的话题。
 
郝林娜说,无论是从人道精神出发,还是从伦理学角度分析,以及从国际通行规则来看,这样的人道救助是应当的、必要的,与器官买卖截然不同。
 
但救助背后,又会引来是否存在器官买卖的争论。
 
“一定要保证捐献在前,救助在后。”器官捐献系统一内部人士说,因为救助才捐献,就可能被怀疑涉及器官买卖,所以捐献与救助要分开。
 
他说,救助要依据家庭贫困状况确定,而且不能与捐献数量挂钩,“不能是捐一个肾救助多少钱,捐一个肝救助多少钱。这一定要与器官买卖分开。”
 
目前,有的试点省市已经制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而全国也急需统一政策。在3月22日举行的总结会上,一项重要议题是讨论全国性的《人体器官捐献基金管理办法》。
 
机制和制度上的瓶颈
 
器官捐献所遇诸多难题背后,凸显机制与法律瓶颈。
 
其中,突出的问题是中国器官捐献工作缺少专门管理机构,红十字会在器官捐献中的职责和地位缺少法律依据。
 
这一观点在红十字会内部已基本达成共识。
 
对于器官捐献能否在全国推开,多名中国红十字会负责人员一致认为,有待《器官移植条例》修订,对红十字会进行职责明确,并且红十字总会获批成立专门管理机构后,才能稳步推进。
 
根据《中国人体器官捐献试点方案》的要求,2010年9月,国家成立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委员会和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其中,“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设在红十字总会。
 
但截至目前,国家层面还没有专门的管理机构。
 
“器官捐献只是红十字会总会一个处的一项工作。”2010年9月,红十字总会和卫生部共同向中编办申请,推动成立国家层面的人体器官捐献管理机构。
 
郝林娜透露,“目前,正在积极协调中。”
 
与新设机构相比,《器官移植条例》修订已纳入计划。
 
3月22日,参与《器官移植条例》修订的专家透露,修订后,红十字会在器官捐献工作中将获得合法名分。
 
2007年3月国务院通过的《器官移植条例》对不规范的移植加强了监管,为中国开展器官移植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国务院2012年的立法计划中,“鼓励公民逝世后捐献器官”等已被列入《器官移植条例》的修订内容。
 
郝林娜透露,在《条例》修订稿中,进一步明确红十字会职责,即“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人体器官捐献宣传推动、报名登记、捐献见证、器官分配、缅怀纪念、人道救助等工作”,还或将增加“国家鼓励公民逝世后捐献器官”等条款。
 
参与《条例》修订工作的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申卫星透露,修订后的《条例》,最快在年内即可实施。
 
让郝林娜欣慰的是,在试点评估过程中,红十字会在12个试点省份发放了1000份调查问卷,调查对象涉及18-60岁的各个阶层人员。72.4%的受访者填写了身后愿意捐献器官,只有6.8%明确表示不愿意捐献器官。
 
“有这么高的器官捐献支持率是出乎我们意料的。”郝林娜说,表示支持的器官捐献人群中约70%是年轻人。在试点地区,累计登记的自愿捐献者就有1.5万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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