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底,国务院公布了第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191项,扩展项目164项。加上此前公布的两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共1219项。为了加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管理,文化部通知表示,今后将实施国家级代表性项目的动态管理。
各有关部门首先要建立定期自查、报告机制。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国家级代表性项目保护工作总体情况和每个项目的存续情况与保护工作评价报送文化部。通知同时要求建立督促检查和社会监督机制。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文化部将组织专家对各地国家级代表性项目保护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和重点督查,实施动态管理。
通知特别明确了要建立警告、退出机制。凡国家级代表性项目因保护不力或保护措施不当,导致项目存续状况恶化或出现严重问题的,一经查实,文化部将对项目申报地区(单位)和项目保护单位提出警告和限期整改要求,并向社会公布。整改不力的,文化部将取消项目保护单位资格,收回国家级代表性项目标牌。
国家级代表性项目因名称不当等原因需纠正的,或因客观环境改变不再呈“活态文化”特性而自然消亡的,经文化部组织专家研究认定并征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意见后,报请国务院批准,予以更正或退出名录,并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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