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蒋建科 来源:人民日报 发布时间:2011-8-29 9:5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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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不能侵占科研用地
 
不久前去一家地处城市近郊的农科所采访,所长无奈地说:请帮忙呼吁一下,不要再侵占我们的科研用地。地被占了,科研怎么搞?粮食还怎么增产?
 
近几年,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许多地处城近郊区的农业科研用地被征用。更令人意想不到的是,最近一家农科所在与地方的谈判中,提出要将科研用地里的土壤转移到新补偿的土地上,结果被对方说成瞎胡闹、成心出难题。
 
一位农业科学家说,其实这是合理的要求。因为科研用地是第二实验室,是成果孵化的基地,是成果展示的窗口,是农民种地的样板和技术推广的标准田,是农业科研成果的物质基础。如果把大田比做粮食的生产车间,科研用地就是这个工厂的模具。使用了几十年的科研用地,是培育新品种和新技术的“沃土”,其中的微生物、各种元素等与一般的土壤有根本的区别,它所承载的许多东西是搬不动、移不走的。
 
另外一位农科人员更是指出,我们经常看到、听到这样的新闻:为保护一个文物古迹,甚至一棵古树,道路和桥梁都可以不惜增加成本,绕道避开古迹或古树。那么,在今天大家都强烈要求增加食品数量、保障质量安全的时候,为什么不可以在道路、铁路、桥梁和其他基础设施规划和建设前为科研用地绕一点道呢?
 
农业科研用地是农业科研不可或缺的创新物质保障。诚然,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一些科研用地不可避免地要被征用。但是,这些科研用地是经过专家多方考察、研究才选定的,不能说占就占;补偿的科研用地也必须符合科研的特殊要求,不是随便找块地方都行。因此,在征用或者置换过程中,一定要严格按照科研用地的特殊性和科学家的要求,尽量保证科研用地的原始状态,保护好科研成果。
 
令人欣慰的是,四川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国有农、林、牧、渔业等单位的生产、科研、教学用地,不得侵占。因特殊需要必须提供给其他单位使用或者改作基本建设用地的,应当征得省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适当补偿,妥善安置人员后,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该办法同时还明确规定,使用权变更必须坚持有偿变更,必须征得单位职工大会同意并经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同意,形成书面决议,并经参会人员签字盖章,等等。
 
四川省的做法给我们以启示,在城市化进程中,一定要把保护好科研用地放到重要位置上。因为这些特殊的土地不仅关系到当代人的饭碗,更关系到子孙后代的吃饭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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