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简称科学基金)在我国众多科研经费资助方式中相对最公平,在学术界也享有崇高声誉,但个人觉得仍有改进空间。
本人先后在德国和美国留学共10年,了解一些国外对科学基金的管理办法,回国后也先后申请过国家级和省级的科研基金,并获得过科学基金的资助,经历了从基金申请到获得批准立项的全过程。此外,回国后本人曾两次受基金委之邀,担任科学基金项目通信评议专家,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及相关条款有一定的了解。
结合自己的亲身经历,就我国基金管理办法与国外对比可改进之处,首先对《管理办法》中关于项目申请的“限量规定”提出一点建议。
现有的《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作为申请人同年申请面上项目限为1项。”
为保证项目负责人能集中精力完成科研工作,制定必要的“限量规定”有其合理性。然而,这样的“限量规定”本身应该限定合理的范围。本人认为,“限量规定”应限定每个项目负责人在一定时限(比如3年)内只可获得一定数目(比如1项)的课题批准立项,而不是限定为每年只准申请1项。
近年来我国大幅提高了各类科研基金的资助力度,但总体而言,高水平原创性研究成果不多,其中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在源头上,作为科研灵魂的研究方案创新性不够。就本人参与评议的几十份面上项目申请书看来,多是人云亦云的跟风之作。科研基金制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鼓励科学家集思广益、畅所欲言,鼓励科研方案百花齐放,并从中优中选优。民谚说,“三个臭皮匠,凑成诸葛亮”,但如果规定每个“臭皮匠”只准说一句话,那还能“凑成诸葛亮”吗?
作为个人来说,同时提交多个项目申请方案,能相对提高中选率;就基金委来说,应从众多方案中优中选优。其基本前提是具有足够多的可供评审的候选申请方案,才能“沙里淘金”。
因此,多些申请方案总是有利的,足够多的项目申请方案被提交是保证基金委可评审出优秀项目的基本前提。如果每年资助总数和资助总金额不变,如能将资助率降低,肯定对评审出更优项目大有裨益。然而,这意味着必须大幅提高项目申请提交总数。如此一来,申请者与基金委两者的努力方向并不矛盾。
显然,规定“作为申请人同年申请面上项目限为1项”会限制科学家发挥积极性;对基金委自身而言,每年只准申请1项唯一的“好处”是减少评审工作量。当然,与此同时,无疑也减少了发现优秀研究设计方案的几率。
就我本人来说,我是作生物医学研究的。这一领域基础研究的一个显著特点是,越是重大的发现发明,往往其原理越是相对简单。比如划时代的DNA双螺旋结构的发现和PCR技术的发明,其原理大概只要花半个小时左右就能向一个高中水平的人解释清楚。但生物医学领域基础研究还有另一个特点,那就是,提出研究方案后验证假说却是必须花大钱的。因此,科学家能否提出和基金委能否选出新颖设想(novel idea)的研究方案,就是科学研究关键的重中之重。基金委应该降低门槛,鼓励并广纳科研方案的奇思妙想,而不是限量每年只准申请1项。
我留学国外10年中,大略有一半时间做病毒学研究工作,另一半时间做肿瘤学研究工作,二者孰轻孰重,我还真难分伯仲。回国后,我很希望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分别申请病毒学和肿瘤学两个项目,以发挥自己熟悉跨学科领域的学术优势。可惜,面对“限量规定”,只好放弃了一次机会。
对申请数不加限制,如果出现同一人多个申请项目中选怎么办呢?首先,只要严把评审标准,坚持标准面前人人平等,标准面前项目平等,那么,“多个项目中选”无论对个人还是对国家都是大大的好事。其次,如前所述,为保证项目负责人能集中精力完成科研工作,建议基金委允许项目负责人有权从自己申请中选的项目中挑选自己优先考虑者立项。其他已中选但因“限量规定”而无法授予同一申请者立项的,可将好的中选项目由原项目申请人主持或参与再次公开招标,授予在本年度或上年度项目申请中曾经提出过与中选项目有类似或相关思路的人。
一方面严把评审标准,另一方面解除申请数目限制,可以为高质量原创性项目的涌现创造更有利的条件。
(作者系浙江省医学科学院研究员)
《科学时报》 (2011-06-20 A4 科学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