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未经注册,并借虚假机构或盗用合法药品生产企业的名义,违法宣传销售具有治疗高血压等疾病药品特征的六种产品进行查处。同时,提醒消费者应通过正规渠道购买药品并在医师或药师的指导下使用。
具体的产品名称和标示企业情况如下:
一、产品名称:“泰尔·稳压素”,标示生产企业名称:“中国国际心血管病研究院”;
二、产品名称:“泰尔·稳压素”,标示生产企业名称:“海军总医院高血压康复中心”;
三、产品名称:“奥奇消疝康”,标示生产企业名称:“中国中医药疑难病研究总院北京疝气研制中心”;
四、产品名称:“壮骨通络丸”,标示生产企业名称:“安徽省亳州市心德药业有限公司”,标示批准文号:Z34023118,规格:0.3g;
五、产品名称:“宜肺消喘丸”,标示生产企业名称:“安徽省亳州市心德药业有限公司”,标示批准文号:Z34022217;
六、产品名称:“十八味诃子利尿丸”,标示生产企业名称:“青海柴达木高科技药业有限公司”,标示生产批号:090910,规格:0.5g/丸。经标示的药品生产企业确认,该生产企业未生产该批号产品,该产品系盗用合法药品生产企业青海柴达木高科技药业有限公司以及其生产的产品的合法名义。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加强辖区药品市场监督检查,发现上述产品,依法严肃查处;涉嫌刑事犯罪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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