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底发生的松花江污染事件产生的一个后续影响就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出台。制度设计者的构想是:参加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企业一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就会及时向被害者提供赔偿,如此一来,企业避免了破产,政府减轻了财政负担,达成“三赢”的结果。然而,自2008年启动以来,这个被称为“绿色保险”的制度就面临着“叫好不叫座”的尴尬。
在近日举行的2010中国绿色经济政策高层研讨会上,环境保护部核安全总工程师杨朝飞作主旨发言认为,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政策起步较晚,近年来在一些地方试点取得了一些进展,但由于相关政策、制度以及配套宣传不到位等因素的影响,导致其在实际运行过程中遭遇诸多尴尬,推行过程步履维艰,急需国家加大政策法规投入、完善机制建设、加大宣传力度,以利于发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政策应有之用。
本次研讨会由中国环境新闻工作者协会主办,主题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来自湖南省环保厅、重庆市环保局、江苏省环保厅和无锡市环保局的有关负责人,就本地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情况进行了介绍;来自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污水处理厂以及芬欧汇川等企业也介绍了相关情况。
中国环境形势严峻的现实还看不到好转的趋势,“环境风险上升,环境事件频发,群体性事件增多”,据杨朝飞介绍,污染事故发生后,有些是由政府出资救助受害者,这样虽然可以解决应急问题,但又引发用纳税人的钱为违法企业埋单是否合理的争议,而且这样也不能有效地处罚违法者,无法体现社会公平。还有的则政府和污染企业都不出钱或无力出钱,受害者得不到救助,不得不自行承受污染损害困扰。环保问题排在当前全国群体性事件十大原因的第九位,因环境污染引起的群体性事件增长速度排在第七位,年增长率为29.8%。
在这样严峻的形势面前,绿色保险就是一个应该建立的应对环境压力的长效机制。
然而,虽然政府部门和专家学者对绿色保险给予了很高评价,但目前试点工作依然“雷声大、雨点小”。从与会者的发言来看,有效需求不足,企业普遍对试点工作积极性不高是试点地区的共同感觉。有些企业自认自身没有环境风险,不需要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一些财力雄厚、抗风险能力强的大企业觉得即使发生了环境污染事故,自身也有能力应对;有的虽然认为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很有必要,但又对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和服务质量持怀疑态度;一些企业则认为投保增加了企业负担,不愿主动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湖南省曾考虑制定强制保险的相关政策,并进行了多次讨论,但由于缺乏强制保险的依据,不得不放弃。由于没有法律强制企业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调动企业参保积极性主要依靠出台相应的鼓励政策和措施,但目前国家层面没有相应的支持政策,地方政府在财税鼓励政策方面操作空间有限,很难出台对保险公司和试点企业力度较大的鼓励、扶持政策,难以调动企业参保积极性,绝大多数企业都处于观望状态。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开展。
与会者呼吁在国家层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配套技术标准;制定行业环境风险评估准则或风险等级划分技术规范;制定污染损害赔偿标准;建立企业环境风险评估体系、环境事故勘察与责任认定机制;规范理赔程序和信息公开等制度。
绿色保险缘起于突发性污染事件,实际上,当前在污染赔偿方面,面临最多的也是长期渐进性污染造成损害的赔偿,因此,与会者也建议,应该探索渐进性责任保险新领域,通过保险公司来处理此类问题,以实现企业、受害者、保险公司、政府的多赢。
现实早已告诉我们,仅靠行政手段无法解决中国的环境问题,绿色保险是通过调整经济利益解决环境问题的有益尝试,但如何使这项制度充分发挥作用,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科学时报》 (2010-11-19 A3 周末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