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大学副校长陆杰荣与其带过的学生杨伦共同署名发表的一篇论文被指抄袭事件,这两天成为热点新闻。辽宁大学刚刚给出的调查结果称,抄袭一事基本属实,但抄袭系杨伦一人所为,陆杰荣署名仅为帮助学生的论文发表,非直接责任人。
无独有偶,这和2006年笔者调查采写过的某体育学院院长与其所带过的硕士生合发的论文涉嫌抄袭事件,最终给出的解释如出一辙,都是“抄袭系学生所为,老师并不知情”。对于这种解释模式,笔者在多年前就已经见识过了。
笔者考研的时候,曾经买过一本由新闻学界一位著名教授写的世界当代新闻史,书中内容都是资料堆砌,不少段落整段“引用”同类著作。然而,这本书封面却印着某某人“著”而不是“编”。
更让我大跌眼镜的是,该书错误百出,有不少还是史实性差错。对于同一个地名和人名的翻译,前后译文也大相径庭。一些翻译的搞笑程度,丝毫不亚于近日流传甚广的把Chiang Kai-shek(蒋介石)翻译成“常凯申”这样的译法。
这种书也敢拿出来卖?笔者实在气愤不过,于是修书一封直接寄给该教授。
没多久,这位教授回信了,态度诚恳,说这本书之所以问题多,是“因为赶得太急,出版社编辑住在招待所坐等书稿”,而之所以会出现“引用”多及翻译问题,是由于“我的一些学生帮我写了几章”。言下之意,似乎是被学生“祸害”了。
从近年来被曝光的多起学术抄袭事件来看,一个极力表明自己清白的老师身旁,总会有被指“祸害”老师的学生,这几乎成了学术抄袭事件发生后通行的解释模式。在这一模式下,教师经常出演无辜受害者角色,而真正的大反派,往往都由他们的学生担当。“论文不好发表所以挂上老师的名字”、“挂了老师名字不需要交版面费”等,经常会成为教师为什么会署名为第一作者的最常见理由;而“此事全由某某一人所为,与某某老师无关”,“某某老师对此论文没有贡献”,又成了将教师的责任“择”干净的常见话语。
问题在于,在这一解释模式下,教师说不知情,学生大力揽责,教师就真能将自己“择”干净吗?他们真能完全置身事外吗?
在与学生共同署名发表的学术作品抄袭事件中,绝大多数教师确实没有抄袭,能够保证清白,但由此得出学生“祸害”了教师,或者教师因此可以免责的结论,也未免太经不起推敲了。
首先当然是权利与责任对等的问题。根据我国学术界约定俗成的规矩,不管学术作品是如何出笼的,第一作者就意味着第一责任人,他们既然能享受到该作品发表后所带来的各种好处,相对应的,出了问题当然也应承担责任。
因为按照惯例,在国内学术界,教师与学生共同署名发表的论文,在大多数情况下教师都署名为第一作者,确实,他们可能对论文没有任何贡献或者贡献甚微,但既然署名为第一作者,可以肯定的是,作品发表后,如果没有出事,教师自然可以拿着这些作品申报职称、课题、奖励等,如果作品不错,产生了影响,教师由此还可以享受到作品带来的美誉。在这个时候,教师们一般绝不会说:“这都是学生的功劳,与我无关”。
这样看来,不出力却能获得最大收益,这种不劳而获的行为本身就只能是一种“潜规则”,不符合学术规范。
然而,一旦出事之后,教师却总喜欢用自己对作品无贡献为理由,想把自己择干净,实现完整切割。这就非常可笑了。有好处全得到,有坏事推干净,世界上哪有这样一本万利包赚不亏的好生意?
在笔者看来,一旦出现类似的学术不端行为,教师们就想把自己“择”干净的做法也有失师德。俗话说,“教不严,师之惰”,即使问题不出在教师身上,他们在教书育人上的失职也是不言而喻的。
而且,爱护学生本是我国的传统师德,不知道教师们考虑过没有,一出事就想方设法“择”干净自己,诿过于学生,那会将学生置于何种境地?如果让他们承担了全部责任,也就往往意味着失去学位、失去毕业证,甚至失去工作,有学术理想的,甚至还会就此断送了学术生命。年轻人一次犯错的代价如此之大,而且这种错误还可能是在学术规范教育缺位的情况下犯的,到了这个份儿上,教师还要把自己打扮成无辜受害者,仿佛自己才是真正的受害人,这样的师德是不是不道德?
所以,对于类似的学术失范行为,学术共同体必须有清醒的认识。一方面,应努力破除“挂名”的“潜规则”,没参与研究,就不得署名;另一方面,也应区分责任,各究其责,由此激浊扬清,实现学术共同体的自我净化。否则,一出事就能找到“下家”,占了便宜还不用担责任,傻子才不愿干这样的“好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