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正值博士论文答辩季,有关博士论文的盲审问题又一次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若仔细分析便不难看出,该话题的争议点主要在于评审标准不统一,即不同专家的评审标准可能存在较大差异,导致评审结果的客观性和一致性受到影响。
具体而言,有些专家可能过于严苛或宽松,从而影响评审的公正性,更有甚者,往往会出现一票否决的现象,即个别专家的极端评价可能导致其他专家的综合意见被忽视、论文直接被否决的现象发生。这种情况可能影响学生的学术发展,并对其造成不必要的心理压力。
那么,我们该如何解决当下博士论文盲审中出现的一票否决的极端问题呢?
最为严格的博士论文盲审制度
我国博士论文的盲审制度尽管因其严格性和复杂性而引发一些争议,但其背后的初衷是为了确保学术研究的质量和公正性,即通过多层次、多环节的评审机制,尽可能避免学术不端行为发生,提升论文的学术价值和创新性。
然而,这种严格的盲审制度也带来了一些挑战,如评审周期长、学生压力大、评审标准不统一等问题。
在我国,一篇博士论文除了要经过开题报告、预答辩和答辩这3个正常的程序外,还要经过两次校外盲审。所谓校外盲审,指邀请本校之外的专家在不知博士论文作者以及导师的情况下,对论文进行学术评价。
第一次是在博士论文答辩之前,一般由所在学校邀请校外专家进行盲审。过去,这一程序大都由学校负责递送至校外相关专家,现在则主要上传至教育部的论文评审平台,再由该平台选择相应的专家对论文进行盲审。
第二次则是在答辩之后的1~3年内,由教育部相关部门对博士论文进行抽查。虽然不是所有人都会被抽查到,但被抽到的可能性是存在的,而一旦被抽到并查出问题,后果极其严重,不仅作者本人会受到影响,导师以及学校也会受到重大影响。因此,无人敢对此掉以轻心。
答辩委员会的职责何在
一个有目共睹的事实是——近年来,我国高校的博士论文校外盲审不但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且其评审结果的重要性远远高于论文预答辩委员会,乃至答辩委员会的最终决定。
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虽然预答辩委员会已经认定了博士论文可以进行答辩,但还要等待校外专家的盲审结果。如果盲审结果通过,方可进入答辩环节,否则便不能进入答辩环节。
第二,虽然答辩委员会已经通过了博士论文答辩,但若论文被抽查,且专家给出否定性结论,最坏的结果是博士学位被撤销,导师与学校都会受到影响。
当然,上述两种情况出现后,相关方会有相应的补救措施——要么推迟时间进行答辩(比如推迟3个月,但这个时间不同高校会有所不同);要么进行申诉,找到其他专家再评审,从而改变盲审结果,再进入答辩程序。
事实上看,当下这种过分强调博士论文盲审结果的情况,导致了两方面的严重后果。
一方面,从博士候选人角度来说,只要自己的论文通过了盲审,便似乎自然而然、顺理成章地进入到答辩阶段。在准备答辩,乃至正式答辩的过程中,候选人不再听取导师以及答辩委员会的意见似乎也在情理之中。在现实中,这种现象并不少见。
另一方面,既然论文的盲审都通过了,那么无论是预答辩委员会还是答辩委员会的成员以及导师,似乎都可以不再为已经通过或即将通过的博士论文保证质量和承担责任了。在现实中,我见到不少这样的现象,有些答辩委员会委员眼见博士论文有问题,但看到盲审意见已经通过,也就不再多说。
在现在越来越多的答辩中,你会听到更多导师、委员会委员都在不停地说“担心盲审,特别是最后的抽查盲审的结果”这样的话,而非直言不讳地指出博士论文中的问题,并要求加以修改并完善。
太过苛刻导致的极端现象
大部分人都会承认,在保证博士论文的质量方面,我国的校外盲审制度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现在争议的焦点在于——校外盲审的结果正在走向极端,并引发了一些问题。
所谓极端现象,是指一位评审专家对博士论文的负面或否定意见,正在起到一票否决的作用。一般而言,博士论文答辩前的盲审专家一般有5位,若其中1位专家对论文持否定性评价,那么即便是其他4位专家都给出了很好的评价结果,依然无济于事,这唯一的负面或否定性评价结果会导致一票否决、其他4位专家的评价结果被否定、预答辩委员会的决定被推翻,使一篇博士论文被判“死缓”。而在博士论文已经答辩完成之后的1~3年间的抽查中,这种一票否决的决定性作用可能更大,很有可能判博士论文“死刑”。
必须指出,这种极端倾向正在博士论文的校外盲审中蔓延,值得引起我们极大关注并提出制衡的办法。
一分为二地看,在博士论文的评审中,负面乃至否定的专家评审结果当然更应得到重视,无论是导师还是博士候选人,都应实事求是地认真对待。若所指为事实,自然应接受并认真修改;但若认为确系有意的恶评,那么再将其拔高到否定一切的地步则不仅不适当,也是不对的。虽然4位专家的认可与称赞并不代表持否定意见的专家所说不完全正确,但从逻辑上,4位专家的意见更应该得到尊重。
去掉一个最低分:消除盲审中的极端现象
我个人以为,要想消除当下博士论文盲审中一票否决的极端现象,除了前文提到的找专家重新评审等补救措施外,一个最简单的办法就是采用一般竞赛中的“去掉一个最高分与去掉一个最低分”的做法。这样,自然而然就消除了上述一票否决的极端现象的出现。
我们知道,预答辩委员会与答辩委员会既可以是同一批专家,也可以不是。我们暂且把他们视为同一批,那么,按照常规至少要5人,若再加上完全不是一批人的5位盲审专家,这就是10位专家在评审一篇博士论文。如果预答辩与答辩委员会不是同一批人,这个名单人数还要翻倍。这一数字已经远远多于美国高校的常规论文委员会3~5位的人数了。即便是在欧洲,受邀校外专家的数量一般也不过两位,加上论文委员会3人,也不过5位。
因此,按照我的提议,在5位盲审专家中,即便“去掉一个最高分与去掉一个最低分”,仍有3位专家的评审意见,加上答辩委员会的至少5位专家,也有8位专家。就此而言,在一篇博士论文的审查中,我国的专家评审人数还是远超世界其他国家的。
我以为,在消除博士论文盲审中的一票否决现象时,采用去掉一个最低分的做法确实是一个有效的措施。它可以避免个别专家评分过高或过低对最终结果的极端影响,从而提高评审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这一方法可以在不显著增加工作量的情况下,提升评审过程的透明度和公信力。考虑到我国博士论文评审中的专家人数已经远超其他国家,即使在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后,剩余的专家意见仍然具有足够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这种调整能够进一步优化我国博士论文评审制度,保障学术评价的公平性和准确性,增强评审体系的合理性和可靠性,对提高博士论文质量具有积极意义,也可进一步推动高等教育质量提高。
应该说,为了进一步完善这一制度,我们可以借鉴国际先进经验,优化盲审流程、统一评审标准、缩短评审时间,同时提高信息透明度,让学生和导师在盲审过程中获得更多的指导和反馈。通过不断的改进和完善,我国博士论文盲审制度不仅可以继续保持其严谨性和权威性,还能更加高效和人性化,从而真正达到促进学术进步和培养高水平研究人才的目的。
总之,盲审制度的完善需要在严格与效率、公正与人性之间找到最佳平衡点,确保我国学术评价体系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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