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第一批海南省“南海新星”科技创新人才平台项目立项的通知
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省“南海新星”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琼人才办通〔2023〕2号)、《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一批海南省“南海新星”项目申报评选工作的通知》(琼人才办通〔2023〕6号)和《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第一批海南省“南海新星”科技创新人才平台项目申报的通知》(琼科函〔2023〕213号)等文件要求,第一批海南省“南海新星”科技创新人才平台项目按照公开申报、资格审查、专家评审、部门审议、征求意见、公示等程序,经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决定立项支持75个项目,每个项目安排经费30万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承担单位切实履行好项目法人责任,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确保项目按计划实施。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要严格按照省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二、项目实施起始时间为项目立项下达时间;请各项目负责人、依托单位在立项文件下达后一个月内通过海南省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科管系统”)完成任务书填报,提交省科技厅、省委人才办审定。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立项。
三、项目负责人在培养周期内,在不改变订立的项目目标情况下,经本人申请、依托单位审核、我厅同意后,可调整项目研究内容或实施计划。
四、我厅在培养启动一年后组织对项目负责人和依托单位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考核。项目负责人检查考核不合格的终止培养;依托单位未按《任务书》履行培养责任的,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取消推荐资格等处理。
五、项目负责人应在培养周期内完成项目。项目结束后1个月内,项目负责人、依托单位负责向我厅提交结项报告。项目负责人提前完成项目的,可申请提前结项。如确需延期结项的,应在培养结束前三个月内提出申请,一般可延长一年。
六、项目负责人、依托单位申请结项后,我厅按照《任务书》进行项目验收和结项,结项后于15个工作日内将结果报省委人才办。验收可采取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的方式进行。
七、项目负责人论文、著作等成果,属本项目资助的, 应标注“海南省‘南海新星’科技创新人才平台项目资助”。
八、项目负责人在培养周期内,出现以下情形的,我厅将取消或终止培养资格:
(一)调离海南的;
(二)企业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不再从事与所申报项目相关工作的;
(四)因身体等原因影响项目如期完成的;
(五)诚信、环保、纳税等方面出现问题,产生恶劣影响的;
(六)违反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产生恶劣影响的;
(七)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培养的。
九、出现第八条情形以及省内工作调动、个人股权变动、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等情况的,依托单位须在5个工作日内报告我厅,由我厅在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报省委人才办,省委人才办对培养对象信息库进行动态调整。
十、联系方式
政策法规规划处:66263082、65334505
科管系统技术支持:400-161-6289
附件:第一批海南省“南海新星”科技创新人才平台项目立项清单.xls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2023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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