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锋亮 来源:中国科学报 发布时间:2023/9/20 9:0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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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草案,有两大变化

李锋亮 清华大学教育研究院长聘教授

不久前,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草案)》(以下简称学位法草案)进行了首次审议,目前该草案依然处于征集意见的过程中。

通过网络搜索,笔者发现目前学位法草案的社会热度并不高,多数人对其并不关心。但作为业界人士,笔者对“学位法”及其草案持续关注并且参与了前期的研究与讨论工作。

目前,学位法草案共7章40条,包括总则、学位管理体制、学位授予权的取得、学位授予条件、学位授予程序、学位质量保障与监督、附则。相比之下,我国于198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下简称《学位条例》)总共只有20条,而且没有分章。

从《学位条例》中的20条内容到现在学位法草案的40条内容,充分反映了我国高等教育、研究生教育的长足发展与进步。除了内容更丰富,笔者认为后者有两方面的重大变化,从中也反映了我国研究生教育未来的发展方向。

其一,学位法草案明确指出“设立学位授予单位或增设学位授予点,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而《学位条例》对此无任何说明。这是可以理解的——上世纪80年代,我国研究生教育的绝对规模很小,学位授予单位也很少,所以无须考虑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而更应考虑学位授予单位是否已经达到所需的“学术水平”。

然而,目前我国的研究生教育绝对规模早已今非昔比,相对规模虽较国际先进国家还有明显差距,但与此前不可同日而语。与规模变化相伴随的,是我国专业学位的蓬勃发展。此外,我国研究生培养支撑条件,包括经费、师资、设施设备等都有了长足进步。基于此种巨大变化,设立学位授予单位或增设学位授予点以“学术水平”作为首要条件就显得不合时宜了。

可以说,学位法草案的上述要求明显体现了国家对研究生教育的现实要求和对未来发展的期望。而为了让学位授予单位和学位授予点的变化符合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学位法草案指出“可以根据国家重大需求、经济和社会发展、科技创新、文化传承和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需要,对相关学位授予点的设置、布局和学位授予制定特别条件和程序”。

此外,学位法草案还旗帜鲜明要“扩大学位授予单位自主权”,对于符合条件的学位授予单位,只要经过一定程序,就可以“自主开展增设硕士、博士学位授予点审核”,并可根据本单位需要“申请撤销相应学位授予点”。

如此,学位授予单位就能更好基于所在地优势设立研究生培养项目,并有助于形成系统的、政产学研相结合的研究生培养机制。研究生培养单位和所在地也更容易形成相互促进的正向反馈,形成“培养单位基于产业优势设立研究生项目—研究生培养质量得到提高—高质量研究生毕业生在当地就业—促进当地产业提升创新水平与高质量发展”的正向刺激。

其二,学位法草案专门有“学位质量保障与监督”一章,这是此前所没有的。《学位条例》中甚至没有出现“质量”一词。这源于当研究生在校规模较小时,对其的培养属于“精英化”模式,学生和导师均经过严苛选拔,质量问题并不是该模式的重点问题。

然而,当研究生培养规模不断扩大,其发展阶段也从“精英化”转向“大众化”时,质量问题就成为研究生教育利益相关者关注的重点问题。学位法草案专门设立“学位质量保障与监督”一章,就是及时地把握住了研究生教育发展的阶段变化。

学位法草案还对“学位获得者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利用人工智能代写学位论文,以及学位授予单位非法授予学位等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些规定也具有很好的震慑效果。

在“扩大学位授予单位自主权”的“放”背景下,如果没有严格的“学位质量保障与监督”的“收”作为盾牌,“学位授予单位”难免会有各种主动或被动对研究生进行“放水”的想法与行为。这会给研究生教育“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蒙上阴影,也会削弱我国研究生教育强国的建设。

基于此逻辑,笔者强烈建议最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务必在草案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学位质量保障与监督”的分量。

(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教育学重点项目“新时代研究生教育高质量发展研究”〈AIA210012〉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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