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科技部发布时间:2023/3/23 16:24:45
选择字号:
科技部通知举办第十二届中国创新创业大赛

科技部关于举办第十二届中国创新创业大赛的通知

国科发火〔2023〕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加速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推动科技与金融深度融合,优化企业科技创新生态,科技部、财政部、教育部、中央网信办和全国工商联将共同举办第十二届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以下简称大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大赛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秉承“政府引导、公益支持、市场机制”的办赛理念,聚焦国家战略和重大需求,突出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领域,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强化企业战略科技力量,助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推动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构建企业主导产学研深度融合的创新要素集聚平台,持续推进国家高新区产业协同创新和区域协调发展,提升产业发展现代化水平,打造高质量发展强劲引擎。

二、赛事安排

大赛组委会负责大赛的组织实施。组委会办公室设在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负责大赛各项工作具体执行。大赛由地方赛、全国赛和专业赛组成,组织方案见附件。

(一)地方赛。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牵头组织,着力围绕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领域,支持服务本地区创新主体围绕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开展创新创业。地方赛的组织方式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确定,产生的优胜企业按一定比例入围全国赛。鼓励国家高新区围绕主导优势产业积极承办地方赛相关赛事,助推“一区一主导产业”发展。

(二)全国赛。由大赛组委会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分为全国赛(半决赛)和全国总决赛两个阶段,按初创企业组和成长企业组比赛。全国赛(半决赛)和全国总决赛采用线下或网上评审、公开路演方式进行,举办地点和时间另行通知。

(三)专业赛。由大赛组委会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聚焦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培育,实施区域重大战略和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着力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引导龙头企业和社会资本力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产业关键技术创新。各专业赛具体组织方案另行发布。

三、参赛报名

符合参赛条件的企业自愿登录大赛官方网站(www.cxcyds.com)报名参赛。大赛不向参赛企业收取任何费用。地方赛注册截止日期和报名截止日期分别为2023年6月16日和6月23日。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方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牵头举办地方赛,组织协调所辖地市科技管理部门及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做好大赛工作。

(二)地方赛和专业赛组织单位要不断完善和规范赛事评审工作制度和流程,采取适当工作模式组织赛事,确保比赛公开、公平、公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各地方科技管理部门、国家高新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部备案众创空间等要积极宣传大赛,认真做好赛事组织,为参赛企业提供支持和增值服务,建立并完善对企业的长期跟踪和服务机制。

联系人:科技部火炬中心 王奕、阚川

电 话:010-88656288、88656289

传 真:010-88656288

电子邮箱:jinr2@chinatorch.gov.cn

技术支持:010-88656381、88656382

附件:第十二届中国创新创业大赛组织方案

科 技 部

2023年3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第十二届中国创新创业大赛组织方案

一、大赛主题

创新引领,创业筑梦

二、组织机构

(一)参与单位。

指导单位:科技部、财政部、教育部、中央网信办、全国工商联

支持单位:致公党中央、科技日报社、招商银行、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

承办单位: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北京国科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发展基金会、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协办单位:中国互联网投资基金、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特别支持:招商银行科技创新公益基金

(二)大赛组织委员会。

大赛指导单位、支持单位、承办单位共同组成大赛组织委员会。组委会办公室设在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负责大赛各项工作的具体执行。

三、参赛条件

1. 企业具有创新能力和高成长潜力,拥有知识产权且无产权纠纷,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发、制造、服务等业务。

2. 企业经营规范、社会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且为非上市企业。

3. 企业2022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

4. 全国赛按照初创企业组和成长企业组进行比赛。工商注册日期在2022年1月1日(含)之后的企业可参加初创企业组比赛,其他企业参加成长企业组比赛。

5. 入围全国赛的成长组企业须获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或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

6. 在往届大赛全国总决赛或全国行业总决赛中获得一、二、三名或一、二、三等奖的企业不参加本届大赛。

四、地方赛工作流程

(一)报名参赛。

1. 自评符合参赛条件的企业自愿登录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官网(www.cxcyds.com)注册报名。报名企业在进行注册和身份认证后,应提交完整报名材料,并对所填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大赛官网是报名参赛的唯一渠道,其他报名渠道均无效。

注册截止日期:2023年6月16日

报名截止日期:2023年6月23日

2. 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企业报名材料的形式审查,对符合参赛条件且报名材料完整的企业确认参赛资格。

参赛资格确认截止日期:2023年6月30日

(二)地方赛安排。

1. 地方赛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牵头组织,落实比赛方案、组织机构、赛事费用等有关事项,加强对赛事的管理,接受社会对赛事的监督。坚持赛事的公益性,不向参赛企业收取任何参赛费用。

2. 地方赛主名称为:第十二届中国创新创业大赛*赛区(“*”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名称),同时各地可冠以反映地方特点的副名称。

3. 地方赛采用逐级遴选方式产生优胜企业,初赛环节要突出项目科技创新性评价指标,比赛评选要注重发挥创业投资专家作用。

4. 地方赛整体比赛方案应向社会公布,各比赛环节的相关评审资料应存档备查。

5. 省级科技管理部门自主设立地方赛奖项,并积极为参赛企业提供政策支持和多元化服务。

6. 所在地不举办地方赛的参赛企业,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间协商参加相关地方赛区比赛。

地方赛比赛时间:2023年7月至8月

(三)入围推荐。

1. 大赛组委会办公室根据举办地方赛情况和参赛企业数量,确定各赛区入围全国赛的名额。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结合地方赛成绩产生拟入围企业名单。

2. 省级科技管理部门书面推荐入围全国赛的企业,应附尽职调查报告,并完成网上推荐程序。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网上推荐和上传尽职调查报告的企业,不得入围全国赛。

入围推荐截止日期:2023年8月31日

3. 大赛组委会办公室将在大赛官网公示入围全国赛企业名单,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专业赛工作方向

专业赛由大赛组委会办公室牵头组织,按专场举办,采用线下或网上评审方式进行。专业赛组织方案和服务政策在大赛官网另行发布。

(一)大中小企业融通专业赛。发挥科技领军企业创新引领作用,聚焦大企业相关细分产业领域,协同中小企业打造资源共享、合作共赢的企业创新生态系统,促进产业链上中下游、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

(二)产业技术创新专业赛。发挥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力和潜力,选择重点产业链细分领域,突出关键核心技术方向,运用市场机制,集聚并发掘一批高水平创新项目,促进社会资本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产业关键技术创新。

(三)科技计划项目产业化专业赛。面向国家或省级重点科技计划,聚焦科技型中小企业承担的科技项目产业化融资需求,以市场为导向,发现科技项目的市场新价值,推动先进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形成社会资本参与支持科技计划项目产业化的机制。

(四)技术融合专业赛。面向民用与国防双向应用技术开发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及团队,发掘和培育符合国家需求导向的技术融合创新生力军,搭建技术融合交流合作网络平台,促进市场机制驱动下的技术融合创新和资源整合。

(五)科技创新服务专业赛。聚焦科技创新服务新场景,以技术服务、人才服务、金融服务等为重点,发掘、支持从事科技创新创业服务活动的优质企业,提升科技服务专业化、国际化水平,推动建立新时代科技创新创业服务体系。

六、全国赛安排

(一)全国赛(半决赛)。

1. 全国赛(半决赛)由大赛组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根据大赛进展情况,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进行分组,采用线下或网上评审的方式进行比赛。

2. 全国赛(半决赛)参赛企业规模为1500家左右,其中初创企业400家左右、成长企业1100家左右。

3. 全国赛(半决赛)结束后,评选出600家左右大赛优秀企业,其中100家企业晋级全国总决赛。

(二)全国总决赛。

1. 全国总决赛产生第十二届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创新创业50强”,并产生一、二、三等奖。

2. 全国总决赛采用公开路演方式,将通过网络平台进行直播。

全国总决赛比赛时间:2023年10月底或11月初

七、服务政策

(一)择优向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设立的子基金、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设立的子基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设立的子基金、中国互联网投资基金等国家级投资基金推荐。

(二)大赛合作银行择优给予贷款授信支持。

(三)促进与大企业的对接与合作,打造资源共享、合作共赢的创新链、产业链和生态圈,促进产业融通创新。

特别声明:本文转载仅仅是出于传播信息的需要,并不意味着代表本网站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站转载使用,须保留本网站注明的“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作者如果不希望被转载或者联系转载稿费等事宜,请与我们接洽。
打印 发E-mail给: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