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技术飞速进步,人工智能机器是否会威胁人类的安全和隐私?将复杂的社会事务交由人工智能处理,如何保证公平?……近年来,这些围绕相关新技术的科技伦理热议越来越多。科技是发展的利器,也可能成为风险的源头,加强科技伦理制度化建设,提升科技伦理治理能力,已渐渐成为全社会的共同呼声。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继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成立之后,我国科技伦理治理的又一标志性事件。3月23日上午,科技部召开新闻发布会,来自相关部门的领导和专家就《意见》进行了解读。
把科技伦理治理放在事关全局的重要位置
什么是科技伦理?科技部副部长、党组成员相里斌介绍,科技伦理是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科技活动中需要遵循的价值理念和行为规范,是促进科技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这一工作受到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
2019年10月,我国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正式成立。在这一委员会的指导下,科技部会同相关部门,把科技伦理治理放在事关科技创新工作全局的重要位置,加快推进我国科技伦理治理各项工作——先后成立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人工智能、 、医学三个分委员会,推动相关部门成立科技伦理专业委员会,指导各地方结合工作实际,建立或筹建地方科技伦理委员会;在科技进步法等相关立法中对科技伦理作出明确规定,推动相关部门出台了一批科技伦理治理制度;在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和“十四五”科技创新规划等制度性安排中将科技伦理与科技创新同谋划、同部署、同布局。
在强化监管方面,相里斌举了这样一个例子:“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我们提出应急科技伦理审查原则,对新冠肺炎科研应急攻关项目开展全覆盖伦理审查,严守审查标准,提高审查效率,确保了受试者权益。”
从全球范围看,科技伦理治理也是一项富有挑战性的工作。近年来,我国积极参与国际科技伦理规范的制定,先后组织力量参加世界卫生组织《卫生健康领域人工智能伦理与治理指南》、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工智能伦理问题建议书》等起草工作,与欧盟科技创新委员会联合举办中欧科技伦理和科研诚信研讨会,共谋科技伦理共治。
伦理先行重在关口前移、风险前瞻
人工智能、基因编辑、辅助生殖技术……近年来,中国科技创新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前沿探索闯入“无人区”,面临的科技伦理挑战也日益增多。
相里斌表示:“我们也要看到,我国科技伦理治理工作总体上起步较晚,体制机制不健全、制度不完善、领域发展不均衡等问题仍比较突出,对科技伦理治理提出了更高要求。”
《意见》突出问题导向,首次对我国科技伦理治理工作作出了系统部署。
“遵循增进人类福祉、尊重生命权利、坚持公平公正、合理控制风险、保持公开透明”是本次意见明确的五个基本原则,而“伦理先行、依法依规、敏捷治理、自足国情、开放合作”则是《意见》中确立的五个科技伦理治理要求。
“坚持伦理先行,我的理解是,要侧重伦理风险防控,关口前移,将科技伦理的要求贯穿科技活动的全过程,覆盖到科技创新的各个领域。”科技部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司副司长冯楚建认为,对于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来说,既不可以“干了再说”先做创新、再谈伦理,也不能把科技伦理简单化或泛化。要在开展科技活动前,主动进行科技伦理的风险评估,对于涉及科技伦理风险的、达到科技伦理审查规范要求的,必须要及时开展审查,“也就是说,要坚持促进创新和防范风险相统一,强化底线思维和风险意识,主动开展前瞻研究,对风险及时从规制上予以应对,由此,努力实现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安全的良性互动。”
、医学、人工智能伦理立法将成重点
“增进人类福祉是科技发展的原动力,这也是《意见》指导我们开展科技伦理工作的首要原则,由此在价值判断上保证科技工作的方向。而尊重生命权利的原则在近年我们颁布的民法典中也有所体现。”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委员翟晓梅这样分析。
她举例说,在医学领域开展的各项研究中,要对受试者最大限度地保护,尊重他们的知情同意权、隐私权、选择权等各项权利,而在涉及实验动物领域,也要有善待实验动物的责任,“总之,在开展研究前,我们要有科技伦理的承诺——研究是符合伦理的。”
加强科技伦理治理,法律规制必不可少。《意见》强调,“十四五”期间,将重点加强 、医学、人工智能等领域的科技伦理立法研究,及时推动将重要的科技伦理规范上升为国家法律法规。对法律已有明确规定的,要坚持严格执法、违法必究。
科技部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司司长戴国庆透露,各科研单位将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对科技活动进行科技伦理风险评估或审查。对一些没有条件建立审查委员会的单位特别是企业,科技部将会同相关部门探索建立区域性的科技伦理审查中心,并探索形成科技伦理审查的认证机制。
“在医学、 和人工智能等领域,目前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已在研究制定科技伦理高风险科技活动清单,预计年内就能发布。”戴国庆说。
(本报北京3月23日电 本报记者 杨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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