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知识产权恶意侵权行为已成为全社会的共识,但我们也必须承认,侵权行为表现形成多样,往往带有一定隐蔽性。”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工程院院士刘中民对《中国科学报》说,“特别是在面临新领域、新类型、新技术的知识产权案件时,情况就变得更加复杂。”
如何落实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有力震慑违法侵权行为?如何切实保护原创者的利益,彰显鼓励技术创新的价值取向?刘中民认为,必须大胆建立并推行恶意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
他建议,首先要加强顶层设计,建立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标准。北京、天津、深圳等地法院已发布了知识产权赔偿适用标准的指导意见,在法律搭建的框架下,对“故意侵犯”、“情节严重”等进行了具体情形的列举,使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能够更为清晰地判定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标准。建议最高院及时总结地方经验出台指导意见或司法解释,有效解决惩罚性赔偿认定标准不一的问题。
其次,可以借鉴“监管沙盒”理念,选择一批科技转型地区先行先试,优先适用细化后的惩罚性赔偿适用标准。如将情节严重的情形从简单地域、时间、侵权获利的划分,扩展至各侵权行为种类细化的层面,打造出受科技企业信赖和优选的知识产权纠纷诉讼管辖地,切实为权利人提供优良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最后,建议以具有影响力的典型案件为抓手,在破解“赔偿低”和“适用难”瓶颈上做出大胆有益的尝试,,向全国乃至世界展示落实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行动力和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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