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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科学网 www.sciencenet.cn 发布时间:2009-1-23 12:49:8
海德堡大学处理科研不端的做法及启示
 
2009年第1期的《中国科学基金》的文章《提倡良好科学行为:海德堡大学的做法及启示》,总结了德国海德堡大学在处理科研不端行为方面的经验,对我国高校科研不端行为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完善提出了建议。
 
1997年1-8月间,德国两位著名的癌症研究人员弗里德海姆·赫尔曼和玛丽昂·布拉赫被怀疑在德国马普分子医学中心工作期间,至少有37篇论文造假,当事人赫尔曼起初否认了这一切,但随着调查小组的介入,在铁的事实面前,赫尔曼和布拉赫不得不辞去所在研究机构的职位。这一事件震撼了德国学术界,1997年11月,德意志研究联合会和马普学会通过了《关于提倡良好科学实践和处理涉嫌学术不端案件的指南》,并在随后的几年中逐步被绝大多数德国高校所采用。为了履行科研中的责任以及与科研直接相关的教学和人才培养任务,该校校务委员会在1998年11月10日的会议上制定了《海德堡大学为保证良好的科研行为并处理科学不端行为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主要包括前言、科研中不端行为的定义、细则、怀疑科研中出现不端行为的处理程序四个部分。
 
本文认为与国内高校相比,海德堡大学在处理科研不端行为方面有以下几点值得我们重点学习。
 
1.高度警惕可能发生的科研不端行为
 
该校将《条例》放入师生守则中,在教师带学生、师兄(姐)带师弟(妹)的过程中传承。在这份并不长的《条例》中,突出地告之每一个科研人员,科研中的不端行为是指“在科研中有意或粗心大意做出的虚假说明使他人的精神财产受到伤害或以不同方式故意破坏他人的研究工作”,并采取罗列的方式说明了要重点防范的科学不端行为。
 
第一种是“虚假说明”。包括“虚构数据”、“伪造数据”和“申请书不真实说明(包括文章的出版单位和即将出版文章等的虚假说明)”,其中,还就“伪造数据”这一项进行了更详细的举例,包括“筛选出不理想的结果并拒绝使用且不予以公开”和“在说明或图示上弄虚作假”两条。
 
第二种是“对精神财产的伤害”。在《条例》中,海德堡大学将十种行为定义为“对精神财产的伤害”的不端行为。这其中包含最多的一种行为就是“侵占”,对他人学术思想的侵占,知识产权的侵占,学术名誉的侵占,公共设施的侵占,公共款项的侵占等;“未经同意擅自在他人作品里署名独立作者或合作者”的行为多是学术名誉的“霸占”。
 
第三种是“对科学不端行为负连带责任的行为”。主要包括“参与他人的科学不端行为”、“造假出版物的合作者”、“监管责任上的粗心大意”。
 
2.正确引导科研人员保持良好科研行为
 
主要分科研人员应该如何确保良好的科研行为及学校专门设立的调查机构和处理程序两个部分。
 
第一,强调了“良好的科研行为教育应成为人才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看似再普通不过的一句话,却真正抓住了科研不端行为发生的源头和防范的根本。
 
第二,对项目负责人的要求非常明确。《条例》强调“所有项目负责人应通过合理的组织结构来保障其工作范围内的领导、监管、矛盾协调以及质量保障等工作的合理分配并保障各项工作的切实履行”、“科研项目负责人必须确保出版物的基本材料的原始数据在可长期存放并安全的物架上保存10年。”
 
第三,著作署名要求言简意赅。其中特别突出了“责任”和“荣誉”的归属问题,能够确保不发生学术名誉的“独占”、“侵占”和“霸占”。
 
第二部分是关于处理科学不端行为的组织机构,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有专门调查员制度;二是学校有专门的机构。同时,处理程序简单、明了。
 
对完善我国高校科研不端行为监督管理,文章提出了若干建议。
 
1.杜绝科研不端行为必须从教育入手。
 
2.要对“教育”是否成功进行反省。
 
3.良好科研行为的教育·不一定要“高举皮鞭”。国内政府部门也好,高校也好,大凡出台一个政策,都是将处理说得非常重,程序也很清楚、透明,有些“吓人”的份量,但是最最应该坚持的“教育”问题往往因其“不言自明”而在政策、规定、办法中强调得不够,这也是目前国内普遍存在的“事后处罚”重于“事前教育”的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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