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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科委 通知开展08年度上海市科学技术奖推荐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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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开展2008年度上海市科学技术奖推荐工作的通知》,全文如下:
各有关单位、各有关专家:
为做好2008年度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根据市政府(2007)第67号令《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的决定》以及市科委有关印发《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沪科(2007第319号)]精神,现将2008年度推荐上海市科学技术奖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奖励重点:
围绕“四个率先”特别是率先提高自主创新能力,鼓励发展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节能减排环保三大重点产业,实现“三个聚焦”即聚焦国家战略科技成果、聚焦本市重大产业和科技计划成果、聚焦区县高新技术企业创新成果,引导自主创新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和科技人才。
二、推荐要求:
1、奖励类别。2008年度上海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和评审工作将按照新修订的《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要求实施,除科技功臣奖今年轮空外,分别按以下四个奖励类别进行推荐与评审:
(1)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个人、组织。
(2)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个人、组织。
(3)科技进步奖:授予在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以及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以及在科普、软科学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
(4)国际科技合作奖:授予对本市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外国(籍)人或者外国组织。
2、推荐对象。在本市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发明、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取得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创新成果、专利技术和产品、软件等的自然人(国籍、户籍不限)、法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本市各类企业(包括“三资”企业)和本市市民或者组织在本市行政区域外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以及对本市科技合作做出贡献的外国(籍)人或外国组织,统称为推荐对象,都可以申报市科学技术奖。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项目完成人;项目完成人中如有担任行政部门现职局及以上领导干部职务的项目完成人,请写明在相关项目实施过程中对项目创新点的主要贡献和理由以及投入该项目的工作量。
3、评审分组。2008年度上海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设立不同的评审组。
自然科学奖设:数学与力学、物理与化学、材料科学、生物与基础医学、
等 5个评审组;
技术发明奖与科技进步奖设计算机通信仪电、机械和动力电气、医药与生物医学工程、临床医学、预防医学、中医中药、金属材料、无机非金属材料、化工、交通运输、轻工纺织、农业林业和养殖业、土木建筑、环境保护与自然灾害监测预报、科普和其他 16个专业评审组。
今年新增设先进制造与重大装备、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现代服务业信息化和工农创新 4个专业评审组。
国际科技合作奖评审组。
4、范围与条件。不同奖励类别的范围与条件详见新修订的《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和《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实施细则》。
5、推荐资格。市政府各区县、委办局、集团公司以及其他市科委认定的具有推荐资格的主管部门或单位作为推荐部门,负责推荐本辖区、本部门、本单位所属的组织和个人完成的项目;跨地区、跨部门、跨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由第一完成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汇总推荐资料,按规定程序推荐;无主管部门的民营科技企业、三资企业、外地在沪单位、自然人、原部属在沪企事业单位,均可由所在区县推荐;上海市科技功臣奖获奖人、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可3人以上每年共同直接推荐所熟悉专业的项目(人)1项;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每年可直接推荐项目(人)1项。
6、凡推荐申报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必须办理科技成果登记手续。
连续两年推荐而未授奖或上年度初评通过自行要求撤回的项目(候选人),须隔一年再行推荐。
三、推荐材料
2008年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将采用新版科技奖励信息系统项目推荐软件,实现网上受理和网络评审。为适应网络评审需要,请按下述要求准备有关材料。
1、2008年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将分别使用统一格式的不同奖励类别的推荐书,推荐书要认真填写,重点突出项目的主要发现、发明或者技术创新内容,以及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情况,但不能涉及技术保密的内容。
(1)推荐自然科学奖项目提交的主要论文、专著,必须公开发表1年以上(2007年4月底前发表)。对涉及与国外合作完成的研究项目或合作发表的论文且为非通信作者的,应当由国外合作者或机构提供书面证明,说明我国学者在该研究中的学术贡献,此类论文慎用。
(2)推荐技术发明奖项目的核心技术必须取得授权发明专利,并提交相关知识产权证明。对于符合技术发明奖授奖范围,但专利法规定不授予专利权的社会公益类成果,应当出具规范的项目查新报告,提供用户及经济效益证明。
(3)推荐科技进步奖项目必须得到推广应用,并商品化、产业化,有一定市场占有率,取得良好的经济与社会效益,提供技术评价证明、用户及经济效益证明。土木工程类项目必须工程结束并投入使用运行,工程还未结束的阶段性成果或分项目成果报奖一律不予受理。
(4)推荐国际科技合作奖重点写出候选人对本市以及我国的科技合作、科技人才培养、产业发展、国际学术交流等做出的贡献。
2、推荐材料的送交。报送推荐材料包括:书面推荐材料1套(推荐书和附件材料的合订本,应为原件,存档用),不超过100页;电子文档1套(同时网上提交);供扫描用附件1套。
书面材料中附件内容主要有:自然科学奖项目需附公开发表 1年以上的5篇主要论文全文,国内外正面引用的5篇论文全文、评价证明、他引检索证明、查新证明等。技术发明奖项目需附发明专利证书及权利说明书、应用及效益证明、水平检索证明等。科技进步奖项目需附成果评价证明(包括验收、评审、鉴定、检测等)、水平检索证明、专利证书、应用及效益证明等。科普作品必须提供出版的最新版本书籍,由出版社出具的作品发行数量、再版次数的证明,公开引用或应用证明,说明科普作品质量的证明,被译为其它语种的作品样本,以及有助于科普作品评审的其他证明材料。软科学类项目必须提供评价证明、应用证明,以及有助于软科学评审的其它引用或效益证明。动植物品种、新药、医疗器械、食品等有关项目需要提供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要求审批的文件等。国际科技合作奖需附证明候选人取得合作成果的证明文件。
3、提供扫描用附件要求。为保证申报材料及时、准确网上传送至每位评审专家,每个项目还必须提供从书面附件中精选出有代表性、典型性不超过20页的附件内容,供扫描用,单面复印,文字清晰,编好页码后用文件夹夹好不必装订,由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公室统一扫描。
4、请各推荐部门(单位)、推荐人掌握标准,对推荐对象材料的真实性认真审核,出具书面推荐意见,并加盖推荐单位公章或由推荐人签名。
四、推荐时间与材料送交地点
1、推荐材料受理时间:4月15日-22日,双休日除外。
2、推荐材料送交地点: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公室和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中心(中山西路1525号技贸大厦1216室),邮编 200235,联系电话 54259563 64645557-4214、4213、4212、4202,联系人:包豫,顾旭峰。
请各推荐部门和推荐人在上述期限内,集中向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公室和科技奖励中心按规定要求送交有关材料,逾期不再受理。
五、其它事项
各专业评审组在进行专家评审时,有可能要求推荐对象进行答辩,参加答辩的推荐对象应及时做好有关答辩的准备工作。
推荐申报上海市科学技术奖不收取任何费用。
特此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八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