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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静 来源:科学时报 发布时间:2008-7-2 2:31:38
解读《科技进步法》:强调诚信 宽容失败
 
修订后的《科技进步法》于7月1日正式实施。修订过程中,科技部先后组织各地和中央有关部门及部分科研人员举行各种形式的座谈会,形成了对《科技进步法》修订草案的诸多意见。
 
据科技部政策法规司介绍,修订草案第50条规定,对探索性强、失败风险高的科研开发项目予以宽容失败的制度。关于此条,在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分组审议修订草案时,有委员提出,仅规定“不影响该项目结题”是不够的,建议增加“不影响继续申请科研项目”的规定;有委员提出,宽容失败是对的,但必须鼓励科研人员勇于承担失败的责任;还有委员建议借鉴外国经验,引入推出计划和分阶段自我评估的制度。
 
由此,修订后的《科技进步法》从三方面给予了补充。
 
第一,鼓励科技人员自由探索和勇于承担高风险的项目。“失败是成功之母”,这一规律在科学技术领域尤为突出;同时,科学技术活动有高风险性,这就要求对有原因的科研失败给予理解、宽容和保护。而只有科技人员具备了勇于探索、不怕风险的勇气,我国的科技创新工作才会有活力、有动力。
 
为此,修订后的《科技进步法》第5章第56条规定,“国家鼓励科学技术人员自由探索、勇于承担风险。原始记录能够证明承担探索性强、风险高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的科学技术人员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该项目的,给予宽容。”其中,“原始记录”是指项目执行过程中形成的大量的科研工作记录、实验数据情况等;“给予宽容”既包括不影响项目的结题验收,也包括不影响对项目承担人员的评价、申报新的课题等。
 
第二,明确科技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法律义务。修订后的《科技进步法》第5章第55条规定,“科学技术人员应当弘扬科学精神,遵守学术规范,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不得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不得参加、支持迷信活动。”明确了科技人员在科学技术活动中的学术性要求,又规定了法律禁止的活动,是科技人员必须遵守的法律义务。
 
第三,对承担国家科技计划和基金项目的科技人员进行诚信监督。修订后的《科技进步法》第5章第57条、第7章第70条分别从建立诚信档案、对科研不端行为予以查处两个层面,开展对参与国家科技计划和基金项目的科技人员诚信状况的监督。
 
第5章第57条规定,“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管理机构,应当为参与项目的科学技术人员建立学术诚信档案,作为科学技术人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职称、审批科学技术人员申请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等的依据。”
 
第7章第70条进一步规定了违反诚信的法律责任,即“抄袭、剽窃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由科学技术人员所在单位或者单位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获得用于科学技术进步的财政性资金或者有违法所得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追回财政性资金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单位主管机关向社会公布其违法行为,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申请国家科学技术基金项目和国家科学技术计划项目”。
 
修订后的《科技进步法》既强调科研诚信建设,又倡导宽容失败,从科技活动的规范和保护两个方面力争为自主创新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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