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晓松 来源:新华网 发布时间:2007-2-7 13: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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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5月1日起实施
 
新华网北京2月6日电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6日在其网站发布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自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1999年8月1日实施的《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届时同时废止。
 
新版《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有哪些新的内容?这些变化会对百姓用药产生什么影响?记者就此专门采访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负责人。
 
展会上现货卖药属于违法行为
 
去年底在东北某地举办的“医药、保健产业博览会”上,出现了一件“李逵”遇“李鬼”的“巧事”,与正规品牌“慢严舒柠”相类似的“慢咽舒宁”“慢严舒宁”“慢咽抒宁”等各种仿冒产品竟然“同台”叫卖。
 
近年来,国内出现了各类药品展示会、博览会,其中一部分经营秩序相当混乱,有的不法分子借机销售假劣药品,有的无证经营药品,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
 
为加强对展会的监管,新出台的《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展示会、博览会、交易会、订货会、产品宣传会等方式现货销售药品,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今后,消费者凡在上述展会发现有人现货销售药品,千万不要购买,同时可向药品监管部门举报。
 
不要到药店购买医疗机构制剂
 
医疗机构制剂是指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需要经批准而配制、自用的固定处方制剂,不同于药品监管部门正式批准上市的药品。
 
医疗机构制剂一般是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患者可以在医院药房凭医师处方购得。但由于其质量、疗效、不良反应等没有经过充分的临床研究证实,也没有得到药监部门的许可,因此不得在市场上销售或者变相销售,也不得发布广告。
 
为加强医疗机构制剂管理,防止医疗机构制剂进入流通领域,新出台的《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明确了药品经营企业不得购进和销售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并制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消费者如果发现药店经营医疗机构制剂,一是不要购买,二是可向药品监管部门举报。
 
到药店买药别忘索要销售凭证
 
目前,消费者在医院药房购买药品一般都会得到相应的处方和销售凭证,但如果只是在药店买些治疗头疼发热的普通药品特别是非处方药时,往往没有处方,也不会索要销售凭证,这就给处理药品质量问题带来了许多麻烦。
 
为给追溯、查证、处理药品质量问题提供重要线索来源,进一步规范药品购销记录和行为,新出台的《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的销售凭证;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等内容的销售凭证。
 
今后,消费者在药店购买药品进行自我药疗时,为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不要忘记索要销售凭证。
 
消费者到药店购买处方药须按规定凭医师处方
 
药品特别是处方类药品的随意使用,直接威胁着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从1999年起,我国开始对上市药品实行处方药、非处方药分类管理。
 
为推进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工作,加强零售药店处方药销售管理,明确零售药店违规销售处方药的法律责任,新出台的《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
 
消费者到药店购买按规定应当凭处方购买的处方药时,也应注意随身携带并出示医师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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