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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春雨成果保护问题争议

沙晨:【国内科研人员在成果保护中存在的问题——韩春雨与John van der Oost的对比


很多研究人员认为韩春雨报道的NgAgo-gDNA技术更适合人类基因组编辑,将有可能超越CRISPR-Cas9技术。出于专业兴趣,作者检索了韩春雨的专利,发现了一些问题,在此提出来供研究人员参考。

韩春雨和John van der Oost都在nature发表了论文

韩春雨和John van der Oost都申请了专利


同样是在基因编辑领域的研究,同样成果都在世界顶级期刊发表。但是,对技术成果的保护却让人感觉意外。韩春雨的成果优于van der Oost的成果,但是,直到第二次投稿半年后才申请专利,专利发明人有两个,且第一发明人为浙江大学沈啸,还没有申请国外专利。而相比之下,van der Oost在投稿之前就申请了专利,且之后还进行了PCT国际申请。我想基因编辑领域关于CRISPR-Cas9的权属之争应该无人不晓,在这种情况下,这么重要的成果仍旧没有进行积极的专利布局。这反映的是我国研究人员对科研成果的态度和观念还停留在实验室,没有考虑市场应用,以及成果能给社会和人类带来什么样的福利。

因此要提醒大家:

1、发表论文了不等于你拥有了该项技术的所有权。我国诺奖得主屠呦呦发现的青蒿素药物举世闻名,但是该药物只进行了论文公开,而没有进行专利保护,国际药企可以任意使用青蒿素技术进行营利。这里不讲专利法规,请记住,有好的技术请先进行专利保护。

   2、尽管申请专利了,但是不同的专利撰写人员,写出的专利水平参差不齐。暂不论权项布局合不合理,相比于van der Oost的20多项权利要求韩春雨发明的专利只有8项权利要求,本人在2011年参与过基因药投资项目,与国外类似动辄就几十上百项权利要求比,如此重要的技术仅有8项权利要求是远远不够的。专利质量的好坏对于后续实施和维权至关重要。

   3、对于合作研发,当事人一定要约定好权属问题。对于韩春雨团队申请的专利,发明人来自两个高校,但是申请人只有一个,如果没有约定好,可能会对后续实施产生影响。且该专利许可费用如何分配,都是需要讨论的问题。

   4、专利转化运用并不简单,相反非常复杂且成本很高。很多科研人员不仅不愿意对专利申请事物投入足够的精力和费用,而且更不愿意对专利转化运用投入人力、物力和财力。其实,专利转化的要求非常高,不仅需要相关的专业知识,还需要沟通、管理、谈判等诸多知识和技能,而科研单位和大学很少有这类人才。所以,并不是技术好就能转化,要找专业的团队。【全文】



王大元:与沙晨讨论成果保护——韩春雨与van der Oost 

韩春雨的贡献在于找到了一个可以在37°剪切DNA的内切酶, 而且这个内切酶是从一个特殊的菌中找到的, John van der Oost的专利根本就没有提到这个菌, 也没有实例说可以在37°切DNA的酶。 所以韩春雨的这个37°切DNA的内切酶的专利保护是没有问题的。

但问题的复杂性是在韩春雨之前就有人对37°切DNA的内切酶做了专利申请, 这个丹麦的专利对韩春雨的专利保护有一定冲击, 但双方发现的37°C内切酶来源于不同的菌, 所以仅仅是削弱了韩春雨的专利保护程度。


下面谈谈浙江大学是专利申请人(Applicant)的问题。 搞专利的人都知道专利的权利所有者是Applicant, 发明者没有专利的权利。也就是说, 现在这个专利的权利(包括以后的经济效益)全都属于浙江大学。如果浙江大学事前没有跟韩春雨有合同谈到经济利益分配, 浙江大学将来可以一分钱都不给韩春雨。【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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