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脉”博士后制度
日前,南航博士后王天旭遭校方起诉的新闻冲击着人们的内心。曾经引万人羡慕的的博士后,如今落得“最惨”之名,此种反差背后,折射出现行博士后制度存在哪些问题。1984年便在我国出现的博士后制度,在其而立之年又有哪些“顽疾”需要我们加以“诊断”?
■侯定凯
美国科学研究学会于2005年发布了一份关于美国高校及科研机构博士后生存状况的抽样调查。从博士后培养环节来看,博士后待遇是国内外的共同话题。
该报告显示,仅3.8万美元(中位数,下同)的博士后年均工资,仅仅高于2.8万美元的高中毕业生年薪,低于年薪4.5万的本科毕业生、年薪5.6万美元的硕士毕业生、年薪7.1万美元的博士毕业生。而2012年的另一份调查显示,美国博士后的薪水为4.2万美元,比终身教职者的收入低44%。
如果我们把博士后视作正式学者身份,自然会觉得他们的待遇偏低,但回过头来看博士后这个特殊群体的定位,收入本身并不是评价博士后群体所得的唯一指标。
在美国,博士后人群内部有明确的类型区分。一类为博士后助理,他们从事科研、教学等多方面工作,待遇相当于大学里的正式员工,较高且稳定;另一类是博士后学者,其身份是准学术人员,是博士生培养的延续,跟所在大学没有专门的劳资协议,收入相对不稳定。
在中国,博士后身份没有作细致的分类界定,日常所做的工作多是跟着导师做项目,且流动站较少设置课程对博士后进行相关教学、科研技能的培训。正是因为博士后身份界定不清,产生了一系列的管理问题:如签订什么样的协议,进站以后权利、义务的界定,科研成果的评定等。
博士后制度的设立是基于高校(或科研机构)、博士后双赢的考虑。对于高校或研究机构而言,可以利用相对廉价的劳动力,从事科研工作;对于博士后(主要指博士后学者)来说,可以暂时免于就业市场的压力(有统计显示,2008年,美国只有39%的博士后在获得博士学位5年内取得了终身教职或进入终身教职系列),高校不赋予他们教学任务、社会服务等工作,博士后便可以心无旁骛地从事科研工作。据美国自然科学基金会1999年的一项调查,博士后人员以第一作者身份在《科学》发表的学术论文数量占论文总数的43%。虽然博士后薪水不高,但是就科研方面的锻炼而言,收获还是比较大的。
从考核角度而言,美国高校对博士后的考核不会采用官方考核方式,相关职责主要落在导师身上。导师以年度考核形式对博士后全权负责。如果出现博士后违反工作约定、博士后资助期满、科研水平不高等情况,须终止博士后培养,则由导师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针对可能出现的导师或雇用单位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的不公正待遇,美国高校设立了申诉机制,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收入、待遇并不是博士后制度的根本性问题。上述美国科学研究学会的调查报告显示,与收入、福利因素相比,制度化的监管、高质量的培训、与导师的和谐关系等,更能影响博士后的质量(以论文发表为标志)。
就美国相关调查对我国的启示而言,如何对庞大的博士后群体进行分类培养、如何强化导师对博士后培养的责任意识、如何保障博士后科研的自主性和权益,这些都是亟待关注的。
(作者系华东师范大学上海终身教育研究院副教授,本报记者温才妃采访整理)
《中国科学报》 (2013-12-05 第7版 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