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协关于印发《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学会会员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学会会员管理若干规定》已经中国科协第十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科协
2025年2月19日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学会会员管理若干规定
会员是学会的组织主体。针对当前中国科协主管业务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全国学会)会员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强规范管理,作出以下规定。
一、坚持正确导向。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实现我国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建设科技强国的需要,准确把握本学科本领域科技工作者的结构变化和群体特点,按照国家需要、学术为先、会员为本、管理规范、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的总体要求,全面规范全国学会使命和组织建设,加强会员管理和服务,引导会员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科学精神和科学家精神,树立家国情怀,弘扬优良学风,恪守学术道德,共同营造充满活力、风清气正的创新生态。
二、落实管理责任。全国学会理事会承担会员管理主体责任,秘书长承担第一责任,日常工作由秘书处负责。理事会应当将秘书长每年一次专项报告会员发展、会籍核查和服务情况纳入理事会会议议程,相关情况列入年检材料。健全会员分类管理机制,按照学术资历、专业贡献、社会影响等维度,合理设置会员层级类型和相应的入会审核、会费缴纳、会员证制发、会籍管理、会员退出等全流程管理规程。规模较大的全国学会原则上要设立专门的会员工作部门,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完善信息公开机制,依法依章程公开会员名单、会费标准、服务项目、会费收支等信息,接受会员、监管部门及社会监督。
三、严明资格条件。坚持德才兼备标准,明确不同类型会员在学科专业、学历学位、学术成就、单位资质等方面的门槛条件。全国学会个人会员应是本学科及相关领域具有一定学术造诣的科技人才,一般应当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可吸纳少量在本学科及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管理水平的工作者。学生会员应是本学科及相关领域有较大潜力,身处科研一线的硕士、博士研究生。外籍会员应是本学科及相关领域有较高造诣,与我国友好,愿意与全国学会联系、交流和合作的外籍科技人才。单位会员应是本学科及相关领域社会公认的代表性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型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及社会团体。严禁发展与本学科领域无关的人员或单位入会,严禁吸纳国家机关为单位会员,严禁将会士、荣誉会员等会员类型与人才“帽子”挂钩。
四、规范准入程序。严格依法依章程健全会员入会审核机制,明确入会流程、申请材料、审核时限、告知承诺等事项。严格会员资格审查,核准核实其工作经历、职称职务、学术业绩、学术道德等,切实把好学术关和学风关,确保会员发展质量。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准予入会;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告知申请对象。严禁降低条件标准“拉人头”“无门槛入会”“零审核入会”“交钱就能入会”,坚决防止会员规模盲目无序扩张。
五、完善退出机制。明确会员退出条件和程序,对于自愿退会的,经确认后退会;对于无正当理由不按时缴纳会费、长期不按要求参加学会相关活动的,应视为自动退会;对于不再符合会员资格条件的,要及时清退;对存在学术造假、借会员资格在科技评价中违规谋利等不端行为的,一经发现由理事会或业务主管单位公告除名;有其他违反中国科协章程和全国学会章程规定以及损害学会声誉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暂停会员资格直至除名。会员如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秘书处要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处置。学生会员自毕业之日起,其学生会员资格自行失效。会员退会、会员资格失效或被除名的,要及时取消会籍并发布公告,宣告其在全国学会的职务和权利义务一并终止。
六、加强会籍管理。建立健全会员信息动态数据库,按照中国科协制定的统一编码规则,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放会员证书、统一发布公告,实施全周期管理。会员证应当载明会员名称、类型、资格有效期等信息。要结合年检、换届等工作定期开展会籍核查,确保会员信息的准确性与有效性。全国学会不得委托分支机构直接发展会员,由分支机构推荐的会员应由全国学会统一审核认定、统一进行会籍管理。
七、规范会费管理。会费应主要用于为会员服务。全国学会应当结合学会运行实际,科学制定会费标准和档次,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应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通过。会费标准和会费收支情况应向全体会员公开,会费标准不得浮动。对于列入会费保障的基本服务项目,不得另行向会员收取费用。严禁采用收费“返成”“抽成”“分成”等不正当方式吸收会员、收取会费,严禁向同一会员多头重复收取会费,严禁将会费标准与学会职务挂钩。
八、提升服务实效。学会必须秉持以会员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持续优化会员服务体系,加大会员服务投入,不断创新和丰富会员服务产品,满足会员发展进步需求。加强对科技领军人才、青年科技骨干、海外科技人才的吸纳力度,通过技能培训、学术研讨、资源对接等方式,主动搭建沟通交流渠道。建立健全会员意见反馈机制,积极回应会员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提升会员对学会的认同感和归属感,使学会成为广大科技工作者的坚实后盾和温馨家园。
经中国科协常务委员会授权,针对全国学会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中国科协书记处及时进行处置。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民政部,各全国学会办事机构支撑单位。
中国科协办公厅
2025年2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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