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焊接用工业气体注入右眼,北大副教授控告熙仁医院刑案获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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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年前,北京大学教师范晓蕾因右眼视物部分遮挡求医。在北京熙仁医院接受注气术治疗时,她的右眼被注入工业用全氟丙烷(又称八氟丙烷)气体。随后范晓蕾的右眼被诊断为“中毒性视网膜病变/右眼缺血性视网膜病变,视力明显下降”。
范晓蕾右眼被注入有毒气体后,黎晓新大夫签发的诊断证明。本文图片均为 受访者 供图
范晓蕾来到东升派出所进行刑事控告。
2023年7月14日下午,范晓蕾来到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东升派出所,控告北京熙仁医院以及时任院长兼眼科主任张晓丽涉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她认为,二者在明知相关全氟丙烷气体无任何医疗器械资质、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却仍然购买,并使用于手术,导致其右眼从原来的0.8降至0.1,至少构成轻伤。
警方的受案回执。
当日下午,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东升派出所受理了“范晓蕾被生产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案”。
7月15日,北京熙仁医院医务科张科长回应澎湃新闻,医院尚未研究刑事控告的问题,“这个事该审的已经审完了,当年我们还受过行政处罚。”而张晓丽则一直未回应澎湃新闻的多次电话、短信联系。
工业用气体被注入到人眼
2015年9月8日,因右眼“视物部分遮挡4天”,北京大学中国语言文学系助理教授范晓蕾前往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就诊。接诊医生马志中诊断为“右眼孔源性视网膜脱离”,给出的治疗方案为“右眼玻璃体腔注气术+双眼底激光治疗”,并推荐她去北京熙仁医院接受注气术治疗。
熙仁医院虽是刚成立不久的私立医院,但由马志中担任名誉院长。当日,范晓蕾来到该院,由时任院长兼眼科主任张晓丽医生为她进行“右眼前房放液术+球内注气(八氟丙烷0.7毫升)术”。
二十天后,范晓蕾“实在疼得不行”,再次前往北医三院复诊,主诊医生将她带往熙仁医院抽出残余八氟丙烷气体,并注入空气恢复眼压。此后,范晓蕾在北医三院、同仁医院等多家医院就诊,其病情被诊断为“右眼中毒性视网膜病变/右眼缺血性视网膜病变,视力明显下降。”据范晓蕾的病历及司法鉴定文书,2015至2016年间,她的右眼视力在0.1至0.03内波动。至2019年,其已降至0.02,“右眼有光感,但看物如同隔着一片磨砂玻璃。”
在随后范晓蕾提起的民事起诉中,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查明,熙仁医院在治疗过程中为范晓蕾所使用的八氟丙烷气体为华特公司生产,该公司于2015年4月21日向北京市北氧特种气体研究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氧公司)销售前述气体1钢瓶。后者又将该瓶气体销售给北京北普飞龙气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普公司)。2015年7月于29日,熙仁医院从北普公司购进该瓶气体。
海淀法院判决书中,华特公司对范晓蕾的遭遇表示同情,但表示其公司有八氟丙烷作为电子工业用气体的生产和经营资质,从未将该气体作为医用气体销售经营。该公司产品的包装、外观、用途,从常识上就可判断该气体不是医疗产品。该公司提供的证据还显示,涉案气体按照电子工业用气体全氟丙烷的国家标准生产,该气体中含有剧毒物质氟化氢,对黏膜、皮肤具有强烈的刺激和腐蚀作用。
北氧公司表示,其正常销售,不知道北普公司将气体又卖给熙仁医院。
而北普公司表示,华特公司装气体的钢瓶应该有煤气罐大小,用于眼科的气体应该很小。从外观上就可以看出涉案气体不是医用气体。该公司销售的气体是蚀刻剂,是一种用于装修焊接的保护气,不能用于医用。
而熙仁医院则辩称,该院对范晓蕾整个治疗行为符合诊疗规范,其所述损害后果是其病情自然转归的结果,与该院医疗行为无关。范晓蕾对诉称中的全氟丙烷气体的缺陷问题,应该承担举证责任并应通过检测鉴定的方法来确定。
法庭上被告方提供的涉案八氟丙烷气体外观。
但海淀法院认为,熙仁医院使用的八氟丙烷气体非医用气体、非医疗产品、非医疗器械。作为专业的医疗机构,熙仁医院应对范晓蕾的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责任。一审判决熙仁医院赔偿范晓蕾营养费4500元、精神抚慰金费3万元,共计3.45万元。北普、北氧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没有支持范晓蕾诉请的惩罚性赔偿。目前该民事案件尚在进行中。
八年难以释怀,刑事控告医院和医生
事发八年后,范晓蕾克服了巨大的用眼困难,从助理教授升为副教授,但她的医疗维权却进展缓慢。
2023年3月,范晓蕾在视频自媒体“北京青年X壹次访谈录”中,讲述了自己在私立医院治疗导致“单眼失明”的经历,并表示,“意外之灾让她对人性之复杂、命运之无常产生了更深的理解。”
7月14日,范晓蕾和律师一起来到了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东升派出所,对北京熙仁医院以及时任院长兼眼科主任张晓丽进行刑事控告。“我现在才有心力来处理这件事。这些年来我无法接受我右眼伤残是被别人害的这个起因,这是一个明知故犯的事情。”范晓蕾对澎湃新闻说。
北京熙仁医院与八年前相比,规模更加大了,成为医保定点机构。而当时的院长兼眼科主任张晓丽,现在微博认证为北京嫣然天使儿童医院医疗副院长。北京嫣然天使儿童医院官网显示,其为眼科主任医生。
范晓蕾控告书称,熙仁医院、张晓丽的行为符合“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的各项要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四款对于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的要件有明确规定: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使用,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
法庭上华特公司提供的眼用八氟丙烷气体外观。
范晓蕾认为,正常的眼用全氟丙烷气体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依法应当按照医疗器械注册并具备相应资质,但熙仁医院、张晓丽作为专业医疗机构、执业医师,为逐利而故意购买、使用无任何医疗器械资质且价格明显低于眼用全氟丙烷气体的案涉气体,是“知道或应当知道”案涉气体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而仍然购买、使用。
一审判决书显示,2016年4月14日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曾针对熙仁医院使用上述气体的问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该院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未按规定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故给予如下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使用的医疗器械全氟丙烷1瓶;3、处罚款45000元。
此外,北京怀柔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在没有取得八氟丙烷许可的情况下对该气体进行销售为由,于2016年9月13日,对北普公司作出没收违法经营所得1220元,罚款100000元的处罚。
2016年8月,海淀卫生监督所因“医师使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医疗器械”对张晓丽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致人轻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范晓蕾介绍,接受案涉气体注射后,其右眼矫正视力从0.8降至不足0.1,至今无法恢复。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4.4“轻伤二级”的标准中“一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或者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判断,她至少构成轻伤二级。
总之,范晓蕾认为熙仁医院、张晓丽的案涉行为严重侵害了医疗管理秩序、严重损害了其生命健康权利,明显涉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等刑事犯罪,遂提起上述控告,恳请公安机关依法对其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
7月14日下午,范晓蕾报案后,当场收到了海淀公安分局“范晓蕾被生产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案”的受案回执。
7月15日,北京熙仁医院医务科张科长回应澎湃新闻,她不知道范晓蕾提出刑事控告的事,医院也没有研究这个问题。范晓蕾的医疗事件被媒体报道后,医院没有表示要公开回应,“据我所知,这个事该审的已经审完了,当年我们还接受过行政处罚。”
而张晓丽则一直未回应澎湃新闻的多次电话、短信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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