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吉林省科学技术厅 发布时间:2023/6/9 14:1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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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建设科技专家库,入库专家需具备这些条件

关于发布《吉林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科技局,长白山管委会教育科技局,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科技局,各县(市)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吉林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在科技创新和决策咨询中的重要作用,提高决策科学化水平,省科技厅研究制定了《吉林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科学技术厅

2023年6月9日

吉林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吉林省科技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专家在科技创新和决策咨询中的作用,提高决策科学化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库旨在汇集高层次科技专家资源,服务我省科技创新管理、咨询、评审、论证、验收、评价等各类科技活动。

第三条 专家库按照统一建设、科学管理、资源共享、规范使用的原则建设和运行。

第四条 吉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专家库的管理部门,负责专家库建设的总体部署和统筹协调,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专家入(出)库等工作;吉林省科技创新平台管理中心受省科技厅委托,负责吉林省科技专家库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专家库系统)建设和维护,并开展专家库日常管理、技术服务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入库专家为省内外各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园区、企业等单位任职的科研人员和科技、财务管理人员。重点鼓励企业专家、优秀青年专家申请入库,充分发挥企业专家和青年科技人才决策咨询作用。

第二章 专家库建设

第六条 入库专家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具有正确的政治立场;

(二)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积极投身于吉林省科技创新事业发展。

(三)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从事相关领域工作5年以上,熟悉相关领域或行业研究发展动态,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

(四)身体健康,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完成咨询、评审、论证、验收、评价、培训等工作,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5周岁,具有多年科研管理经验和持续工作在科研一线的高层次管理专家不受年龄限制;

(五)能够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论证、验收、评价及培训等工作,对所出具的专家意见负责,并接受省科技厅等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六)无学术道德问题,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无违纪违法记录,无被取消评审专家资格等情形。

第七条 专家分类管理

专家库实行分类管理,类别包括技术专家(含发展战略专家、科技伦理专家)、管理专家和财务专家。

(一)技术专家(含发展战略专家、科技伦理专家)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以负责人身份承担过国家或省部级项目(课题),在科技研发或成果转化中做出突出贡献,或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企业技术专家可不受专业技术职称限制。

优先支持吉林省新型研发机构、院士工作站、科学家工作室、高新技术企业、独角兽企业、行业龙头企业、骨干企业、优秀科技企业等具有较强科研能力的技术负责人,企业中国家、省、市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国家科学技术奖、吉林省科学技术奖获奖者申请入库;优先支持国家和省级人才申请入库,具有海外相应专业领域从业经历的高层次人才、省级“科创专员”、研究成果突出的优秀青年学者、港澳台专家、外籍专家,可适当放宽条件。

(二)管理专家

从事科技管理、科技金融管理、科技风险投资、成果转化管理,担任政府机关或事业单位处级及以上职务或具有高级职称的管理人员,社会团体、科技中介、科技服务机构等组织或部门的负责人,高新技术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

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独角兽企业、行业龙头企业、骨干企业、优秀科技企业、科技服务企业、各级各类科技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行业协会学会等高级管理人员申请入库。具有丰富企业管理或创业实践经验,或对成果转化、产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可适当放宽条件。

(三)财务专家

从事财务、会计、审计等工作,熟悉国家及我省各项财经政策法规和科技经费管理规定,了解科研项目组织实施、经费管理的规律和特点,掌握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同时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注册会计师;2)注册审计师或高级审计师;3)高级会计师或具有会计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八条 专家入库方式

专家入库主要采取公开征集、定向邀请和交换共享三种方式。

(一)公开征集

省科技厅开展集中征集或常态化受理专家入库申请。申请专家应经所在单位推荐,省科技厅可委托专业机构协助审核,通过审核的专家予以入库管理。

(二)定向邀请

省科技厅根据科技创新工作需要,定向邀请符合条件的专家,经专家本人同意,并经所在单位审核通过后,予以入库管理。

(三)交换共享

省科技厅通过与省内外各类专家库管理方签订协议的方式,将符合条件的专家吸纳入库。入库专家视为同意与省内外各类专家库交换共享。

第九条 专家个人申请信息填写应真实、准确、完整,专家学科分类按标准填报。专家信息填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审核通过。

第十条 通过审核的专家纳入专家库管理,参加相关工作或活动。

第三章 专家库管理与维护

第十一条 专家信息实行定期更新机制。省科技厅委托吉林省科技创新平台管理中心定期组织专家信息集中更新,确认信息变更情况。

第十二条 入库的专家连续三年未登录专家库系统,未对本人信息进行确认或更新,且无客观原因拒绝参加科技评审论证、验收评价等活动的,省科技厅将暂时冻结专家资格并通知专家本人。专家重新登录确认或更新信息后,可解除冻结状态。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掌握本单位专家的动态情况,及时组织开展本单位专家的信息更新、调整和维护工作。

第十四条 有以下不适宜参加评审活动的情况,专家所在单位应及时报告,相关专家自动退出专家库:

(一)违法违纪;

(二)开除公职或党籍;

(三)存在社会不良信用记录、科研诚信问题和学术不端行为的;

(四)本人书面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五)不再符合专家入库基本条件的;

(六)存在《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第九条所列违规行为的;

(七)其他不适宜担任专家的情形。

第十五条 对应予出库的专家,省科技厅将相关情况告知专家本人及所在单位。

第十六条 专家具有本办法第十四条(四)所列情形的,自出库之日起2年内不予入库;具有第十四条(六)所列情形的,参照《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处理。

第四章 专家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 专家权利

(一)对参与科技活动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二)收到评审论证、验收评价等邀请时,有权拒绝参加;

(三)独立、客观、公平、公正地提出意见、建议,给出结论,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干预;

(四)按有关规定和标准获取合理咨询、培训或劳务报酬;

(五)自愿申请退出专家库;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专家义务

(一)严格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工作;

(二)自觉主动遵守回避制度;

(三)坚持独立、客观、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提出意见或建议,并对本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负责;

(四)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未经管理部门许可,不得泄露相关评审工作安排和评审结果;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泄露、剽窃、转让或非法转让、利用他人成果和有关资料;

(五)及时更新专家库系统中的个人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六)严守科研道德与诚信规范,接受必要的监督和管理;

(七)未经省科技厅同意,不得以专家库在库专家名义参与任何活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专家选取与使用

第十九条 吉林省科技计划项目评审、论证、验收、评价、咨询等管理活动所需专家,可在专家库中抽(选)取。省内各市(州)、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省内其他专业机构,以及其他省份需要使用专家库专家的,按照管理规定,根据专家自愿原则,依申请使用。

第二十条 专家使用包括抽取和选取两种方式,抽(选)取方式由使用单位根据业务需要和要求确定。

第二十一条 专家抽(选)取过程中应二人以上在场,且专家抽(选)取岗位应与专家使用岗位分离。

第二十二条 竞争性评审工作中,专家抽(选)取应主动接受专家使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监督。

第二十三条 专家选取实行回避制度。评审、论证、验收、评价、咨询等工作,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家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一)专家本人是被评审项目的负责人或参与人员;

(二)与被评审项目负责人有近亲属关系以及其他重大利益关系;

(三)与被评审项目单位有经济利害关系,如持有涉及申报单位的股权(申报单位为上市公司的除外),或有法律纠纷等;

(四)被评审项目单位提出合理回避事由的;

(五)其他有可能影响客观、公正评审的情形。

未进行回避参与评审,影响评审工作和评审结果的,取消评审专家资格。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省科技厅严格保障专家库系统和专家信息的安全。有关单位部门需要使用专家信息的,省科技厅可依申请并按专家自愿原则提供相应协助。

第二十五条 省科技厅通过专家库系统对专家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记录,如发现存在科研失信等不当行为,一经查实,按照《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第19号令)《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吉科发监〔2019〕257 号)等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专家所在单位要认真履行法人主体责任,加强对专家信息的审核把关;及时向省科技厅报告本单位专家学术失范、违法违纪等重大事项。如因单位审核不严、报告不及时,给相关科技活动造成重大影响的,将视情节轻重进行约谈、给予通报直至取消单位推荐资格等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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