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南京大学研究生院 发布时间:2023/10/2 14:4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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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学一博士生,拟被退学!

 

根据《南京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取得学籍后,最长修业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为8年。对于未能在第9学年9月份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开会讨论之前完成论文答辩且提交相关材料至研究生院的博士研究生,学校将视之为自动中止学业,予以退学,准予肄业。”

本校2015级博士研究生刘小波已经超过最长修业年限,根据上述规定,应予退学处理。

对法学院2015级博士研究生刘小波(学号:DG1505011,专业:法学)本人的拟予以退学处理告知书,经学校多次联系,未获刘小波本人回应。现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第五十五条规定,向其公告送达南京大学拟予以退学处理告知书。自2023年9月28日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在公告期内,相关研究生可向所在院系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2023年11月27日公告期满后,学校将依据《南京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对其正式予以退学处理。

南京大学

2023年9月28日

(原标题:南京大学关于对未在最长修业年限内完成学业的2015级博士研究生刘小波拟予以退学处理的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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