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涛 来源:中国科学报 发布时间:2022/7/27 15:2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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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生“申请—考核”制:越走越窄的求学路?

 

从2020年起,我国“双一流”高校博士生招生几乎都实行了 “申请—考核”制,42所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更将该制度作为主要的招考形式。然而时至今日,面对该制度的广泛推行,人们的评价依然呈现“两极化”趋势——既有“损害教育公平”的批评之声,也有“符合学术选拔传统”的支持之音。

日前,就有人在“知乎”上提出“中国的博士生申请—考核制是否逐渐演变为‘近亲繁殖’”的问题,对此各方讨论极其热烈。面对社会大众对博士生教育资源分配现状的质疑,不难让人产生这样的想法:推行博士生招生“申请—考核”制是否会使考博人的求学之路越走越窄?

为此,有必要从现实境遇和中西差异角度反思“申请—考核”制的本土化改革。

现实境遇:路径依赖,公平存忧

首先必须承认,作为一种源自西方的教育制度,博士生“申请—考核”制在我国起步较晚、实施时间较短,自被引入国内,便面临中国境遇的考验。而深入分析博士生“申请—考核”制在国内的现实境遇,既有助于发现该制度在我国社会与教育发展中存在的适应性问题,也是我国博士生教育实践走向纵深发展的现实需求,以及博士生招考理论创新发展的价值前提。

根据我们的判断,博士生“申请—考核”制在我国的现实境遇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传统笔试统考的路径依赖。也就是说,目前我国博士生“申请—考核”制陷入了对传统考试模式的“路径依赖”中。但要破解这一惯性,不能单纯依靠制度层面的调整,而是要深入到大众认知的文化层面。

其次是名校出身的招考资格歧视。博士生“申请—考核”制内含了效率优先的逻辑,更加注重优质生源,不少高校甚至明确要求考生前置学历背景,而名校生读博极易造成精英阶层的垄断。

第三是半公开下的导师权力失范。博士生“申请—考核”制运行的突出问题就是导师自主裁量权的边界尚未明确,有近80%的导师承认招生过程中拥有自主权,考生对此表达了不同程度的担忧,这就容易使面试成为影响招生公平的“灰色地带”。

西方特征及中西差异

正如前文所言,博士生“申请—考核”制是西方高等教育制度的产物,因此有必要将其还原到西方社会和教育环境中,分析这一制度的演进逻辑,进而反思其在中西方社会中的差异,为我国推行该制度的本土化改革寻找突破口。

从制度的历史演进可知,“申请—考核”制的形成与西方社会具有高度的制度自洽性。历史上,“申请—考核”制的雏形源自中世纪大学的社团组织形式,实际上是一种朴素的师生角色定位,导师决定了学生的“入学资格”,这也奠定了西方博士生招考的基本形态。

在此之后,欧洲新型高等教育机构的出现推动了西方高等教育系统的内部分化,并在分化中建立了相对独立的分轨体系,特别是欧洲国家中等和高等教育体系双轨制的确立,更使得其学生产生分流。

二战后,西方国家高等教育规模的急剧扩张,促使各国通过考试这一社会控制手段开展人才选拔,特别是借助标准化测试考查学生的综合学术能力。传统的社团模式已演变为院校模式,甚至是第三方认证介入的市场模式。

从中西方社会结构的差异看,理解博士生“申请—考核”制必须以更加宏观的社会学视角进行考察和分析。

比如,在社会关系结构下的招考文化差异方面,博士生“申请—考核”制是否设置笔试统考,反映出的是中西方社会和文化的差异,这一制度会放大招考中以自我利益和情感为中心的“差”,破坏了统考制度本身的“序”,而后者是中国科举考试能延续千年的原因。

比如,在社会分层结构下的教育制度差异方面,在西方社会里,欧洲是典型的阶级社会,其教育制度属于“保荐式流动”,取决于学生先赋性因素,等级制和精英再生产成为西方教育制度基础。但我国在高考制度安排下,是一种特殊的向上流动的垂直竞争,竞争激烈程度较高。

再比如,在社会权力结构下的导师权责差异方面,“申请—考核”制反映出的导师自主裁量权问题实质上是权力的归属问题,这一制度表现出以导师私权为主的特征,但正因如此,引发了社会大众对其可能权力寻租问题的担忧,因此有必要使之建立在我国以公权力为主的结构特征基础之上。

本土化改革策略

任何一个国家和区域的高等教育经验都属于“地方性真理”,博士生“申请—考核”制也不例外。西方博士生“申请—考核”制植根的土壤与我国高等教育环境存在诸多差异,这就决定了我国博士生“申请—考核”制的实现路径也应从招考制度、教育结构、权力归属三个方面进行探索。

首先,挖掘笔试统考优势,建构考核兼容模式。我国博士生“申请—考核”制改革应该从统筹中西方招考制度优势、形成兼容并包发展模式的立意出发,从域外效仿转向本土创新,在吸收西方优秀经验的基础上,融入我国传统笔试统考特色,使考生的“申请”与“考核”、“笔试”与“面试”、 “初选”与“复试”之间建立有机的关联,并设计出科学量化、多样化的笔试内容。

在这方面,我们可以借鉴当前国内高校博士生普通招考中的优秀本土经验,从教育评价学、学习科学和建构主义的角度优化笔试内容设计,挖掘统考笔试制度优势,使考试内容与结果评价更科学化。

其次,打破名校身份限制,推行二轨并行体制。博士生“申请—考核”制改革要明确取消标签化的做法,持续优化和推进普通招考制度改革,把发展公平而有质量的研究生教育作为招考工作的核心准则,打破现有院校出身带来的身份歧视,为“双非”院校学生群体设计向上流动的通道,实现“二轨”并行选才。

推行“二轨”并行选才的目的,是要倒逼教育领域结构体系的应对式变革,构建具有本土特色的“职普分流”教育体系,建立、健全博士生前置教育向上流动的机制。显然,我国博士生“申请—考核”制是涉及高等教育整体性制度的联动改革,迫切需要更加宏大立体的顶层设计。

第三,建立权力协管机制,划定导师权力范围。博士生“申请—考核”制改革应建立导师、院校行政和院校党委权力协调关系主体。一方面要建立、扩大并规范学术权力的协同融合机制,院校党委对考生思想道德素养进行审查;行政部门将招生自主权下放到院系二级行政单位;导师通过导师组集体实现导师权力,通过导师集体考核确定录取人员。

另一方面还要建立导师胜任标准及评价体系,从政治素质、师德师风、学术水平、育人能力等方面出发,保障和规范导师的招生权、指导权、评价权和管理权,严格划定导师权责归属。

总之,推行博士生“申请—考核”制的前提是必须立足中国现实基础,不能简单复制西方经验,并有效应对公共教育资源供需过程中公平与效率的矛盾关系。我们须以批判眼光予以审视,深刻反思西方教育制度移植到中国的具体问题。

从“西方经验”走向“中国特色”,要把“申请—考核”制置于整个教育体系中进行全方位考察,细致梳理和弥合“经验”与“特色”间的关系;从“中国经验”走向“中国体验”,要求研究者具有更强的理论批判勇气,决策者具有更大的改革魄力。

(作者系西南财经大学教育管理与政策研究所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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