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佳莹 田德录 来源:光明日报 发布时间:2022/7/7 9:5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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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评价“梗阻”该怎么疏通

 

以“数论文、数经费、数影响因子”为特征的评价体系,在过去一段时期,对我国的科技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正向激励作用。然而其产生的评价导向异化,当下已严重破坏了学术生态。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科技评价改革,多次对完善科技评价体系提出相关要求并进行部署。近年来,我国印发《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等文件,明确改革方向,有关部门出台《关于破除科技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措施(试行)》《关于规范高等学校SCI论文相关指标使用 树立正确评价导向的若干意见》等配套措施,通过开展清理“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简称“四唯”)专项行动加快推进改革落实,以质量、绩效、贡献为核心的评价导向已基本成为社会共识。但改革推进过程中,在评价目标设计、评价主体担当、评价能力和评价环境建设、评价结果应用等方面仍存在“梗阻”。

仔细分析这些“梗阻”,在评价目标方面,存在统筹协调性不足的问题。当前各主管部门都有自己的评审、评价活动,各地方政府、基层科研单位甚至其所属部门,也有其相应的科研评价活动,甚至更多,但评价联动性差,随意性强,存在交叉重复和效率低下等问题,缺少评价结果的共享。同时,大部分科研人员承担竞争性项目课题较多,且支持周期较短,评价活动频繁,不利于产出重大成果。

对评价主体进行分析也能发现,部分评价主体创新尽责意识不够。在破除“四唯”等不良导向评价指标方面,各层级存在执行偏差。部分单位将清理工作简单化,一刀切地不允许出现论文数,部分单位出于操作方便的需要,将高质量等同于国际知名期刊或影响因子,形成新“唯”,科研人员也以此作为其代表性成果的依据,而不是先描述成果本身所解决的科学问题或面向国家需求、产业应用所作出的贡献。部分评审专家由于思维惯性和怕担责心理,在同行评议中仍以“四唯”作为评审依据,也间接导致科研人员不敢改变思维方式,仍以相关定量指标作为努力方向。发展迅速的社会化评价机构也存在水平参差不齐、不规范等情况,其发布的部分学科排名、学校排名、医院排名等评价活动仍以“四唯”为标准,由于其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直接误导了科研单位的评价导向。在立“新标”方面,基层科研单位改革步调不一致,部分评价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惰性心理和“等靠要”态度,在分类考核评价标准细化、构建多元化分类评价体系上缺乏因地制宜的创新性探索和解决问题的主观能动性。

在评价能力和评价环境方面,也存在限制。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多元化科技评价工具、方法开发不足,难以适应科技发展系统化、复杂化、交叉化等特点,对代表作评价的组织方式仍局限于有争议的“同行评议”,缺少深入的评价理论研究和尝试。科研诚信监管体系建设不足,也使得同行主观评价较易受到人情社会、利益群体等外部环境的影响。

评价结果应用仍不够合理。帽子、奖励等评价结果与物质、利益、资源等分配仍存在挂钩,科研人员特别是青年科研人员仍投入大量精力和时间申请人才称号、奖励的情况,不利于其持续或安心做科研。部分高校等单位在人才引进时更关注“帽子”头衔而不是针对本单位科研方向的发展需求,导致不同地区、不同科研单位间产生对“帽子人才”的恶性竞争现象,部分人才可能向福利待遇高而科研平台建设水平一般的单位跳槽,造成人才资源的不合理配置和科技资源使用效率低下等问题。

要完善评价制度等基础制度改革,逐步解决科技评价工作中的基础性、根本性问题,需要从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共同构建新型科技评价体系。

从宏观角度来说,要完善制度化保障体系建设。在国家层面建立国家科技评价改革推进机制,进行顶层设计和重大科技评价活动的跨部门统筹协调。理清繁多的各类科技评审评价活动的定位和目的,加强评价结果的共享使用。建立项目评审活动的后评估机制,明确人才评价的目的和时效性,健全科研院所体系化布局,统筹规划目标定位,避免同质化竞争,分类建立基于国家使命导向的科研院所长周期评价制度。形成科技评价结果使用的制度要求,利用科技管理行政体系,建立健全由上至下的监管机制和由下至上的监督反馈机制。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科研诚信体系和信用监管体系建设,推进建立负责任科研评价体系和全国统一的信用评价体系。

同时,还要加强中观多元化组织体系建设。政府部门应组织政策宣传贯彻培训,建立科技评价改革落实的跟踪监测评估机制,针对基层单位在新型科技评价体系构建中的问题进行研判,允许特殊政策,避免“一刀切”。学会、行业协会等科学共同体要研究细化符合本领域科学规律的评价规范指引,高校科研院所等创新主体围绕“干什么、评什么”“谁用谁评”,探索制定符合自身发展需求的科技评价体系。基层科研单位学术委员会需积极发挥学术评价作用,避免被行政方式代替。加强第三方评估机构建设和评价能力开发,支撑科技评价科学合理公平公正进行。督促媒体配合相关科技评价组织,丰富宣传形式,引导社会关注,积极推动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再者,还要优化微观规范化操作体系建设。各层级基于评价目的建立科技评价负面清单,明确代表性成果的认定主体、责任、方式、标准,形成同行评议操作流程指南,规范同行评议专家遴选、评价方式、评价程序、评价意见反馈等行为,探索专家库共享机制。开发不局限于同行评议的评价工具,加强过程评价,探索中长周期评价和稳定支持相结合、团队评价与个人评价相融合的评价方法,研究对交叉学科、颠覆性技术的评价方式。

(作者:李佳莹、田德录,分别系科技部科技评估中心助理研究员、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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