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以数据为生产要素、数字服务为核心、数字交付为特征的数字贸易正在我国蓬勃兴起,并成为数字经济时代的重要贸易方式。据统计, 2020年,我国可数字化交付的服务贸易额为2947.6亿美元,占服务贸易总额的比重达44.5%。
全国政协委员、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沈开举表示,在数据跨境规则正处于大国相互博弈的关键时期,我国一方面积极参与数字贸易国际协定和规则制定,果断作出决定申请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和《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另一方面,在国内立法层面,《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于2021年正式通过后,我国数据跨境流动的框架规则已经基本确立,目前正在紧锣密鼓地制定《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等相关配套规则。
“然而,我国目前的数据跨境流动规则整体上趋于保守,本地化限制较多。”沈开举说,这与我国数字经济产业的发展现状并不匹配,此种制度设计还可能招致其他国家的对等待遇,使我国企业在进军海外市场时遭遇数据流动的壁垒。
例如,《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35条将所有类型数据的出境都纳入监管的做法,可能被解读为非必要的数据出境限制;第26条将“一百万以上个人信息”直接等同于重要数据的规定,则可能大幅扩张重要数据安全标准的适用范围,影响数据要素的顺畅流动。
对此,沈开举建议在制定我国数据跨境规则(特别是限制性规则)过程中,建议广泛听取国际贸易领域专家学者、跨国企业以及专业咨询机构的建议,系统研究拟制定的数据跨境规则,并对其能否与我国申请加入的国际贸易协定中的相关条款实现有效对接进行预判。
同时,在特定地区针对数据跨境流动规则先行先试,积极探索建立“数据自由港”等新型流动模式。“比如利用深圳特区、上海自贸区新片区、海南自由贸易港等特定地区的制度灵活性优势,探索建立‘数据自由港’,在安全可控的基础上,探索建立低门槛的数据跨境流动规则。”沈开举说。
此外,他还建议积极利用“一带一路”等合作契机,在充分尊重别国国家安全需求的前提下,积极推广数据跨境流动“中国方案”。在东南亚、非洲、中亚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建议积极利用“一带一路”建设等合作契机,主动出击,在充分尊重别国国家安全需求的前提下,建立区域性数据跨境流动自由区,逐步向全球输出数据跨境流动的“中国方案”,扩大中国在相关规则制定方面的国际话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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