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到大学精神,许多人可能都会想到2017年哈佛大学校长福斯特在新生开学典礼上道出的那句至理名言:“高等教育的最重要目标就是确保毕业生能够辨别有人在胡说八道。”
而说到率先关注辨别胡说八道之人,可能非亚里士多德莫属。亚氏非常痛恨那个时代专门教授人们进行公开演讲和打赢官司谋利的阶层,因为在他看来那些人都在胡说八道,故“册封”他们为“诡辩家”。为教会人们辨别胡说八道,亚里士多德创立了逻辑学—— 一门关于推理论证的学问,并确立了它在哲学中的学科地位。
逻辑通识教育之源
亚氏辨别胡说八道的关键策略是,剔除日常生活论证的所有语用要素,抽取出其纯形式结构,去追求具有普遍性的逻辑真理。这正是形式逻辑的精髓所在。这一思想充分体现在其《工具论·前分析篇》的三段论逻辑之中。亚氏三段论逻辑是人类思想史上的第一个演绎逻辑体系,关注的是“形式上从前提必然导出结论”的分析性思维方式。
自那以后,分析性思维方式一直在西方文明乃至世界文明中占据着主导地位。1879年,弗雷格逻辑的出现将这种思维方式发展到了极致,以至于人们一说到逻辑,马上就会联想到“必然得出”“追求确定性”“形式逻辑”等,甚至将它们画上等号。
然而,亚氏创立逻辑学科的动机非常清楚,就是要与他称之为“诡辩家”的智者论证与论辩技巧划清界限。在亚氏时代,逻辑学事实上是被作为论辩学中修辞学的对应物而提出来的,或者说,论辩学包含着逻辑学和修辞学两个要件。亚氏逻辑学的论辩传统被罗马逻辑学家们沿袭了下来,到了中世纪,形成了“逻辑学即论辩学”这一基本命题。
如今的大学通识教育理论源于中世纪。在那个时代,通识教育即“七艺”教育,含“三科”和“四学”教育。“三科”即逻辑学、语法学和修辞学;“四学”即数学、几何、天文和音乐。
不过,中世纪的“七艺”学科分类还可追溯到古希腊。据“用体操锻炼身体,用音乐陶冶心灵”原则,柏拉图把学科区分为初级和高级两大类,“三科”“四学”之别也由此而来,分属初、高级两类学科。中世纪“七艺”不仅已包含在古希腊通识教育课程体系中,而且逻辑学、语法学和修辞学也都属初级学科。
不争的事实是,自古希腊开始,作为论辩学的逻辑学一直是西方大学教育中的核心通识课程之一,直到1879年逻辑学的数学转向才将其从论辩学中完全剥离出来。文艺复兴使得学科分类迈向精细化,如逻辑学分化为逻辑学和伦理学,“七艺”体系因此而消亡了。
对逻辑的两大误解
通识教育的现代用法通常包括自然科学、社会科学、艺术科学和人文科学四大领域,涉及七个学术领域:(1)
,如生物学、生态学和神经科学;(2)自然科学,如物理学、天文学、化学和自然地理学;(3)逻辑学、数学、统计学和计算机科学;(4)哲学;(5)历史学;(6)社会科学,如人类学、人文地理学、语言学、政治学、法学、心理学和社会学;(7)创造艺术,如美术、表演艺术和文学。
在当代学科体系中,逻辑学的特殊地位还体现在1974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科学与技术分类中,逻辑学被列为七大门类之首。可见,逻辑学在现代通识教育中的核心地位并未因文艺复兴使学科分化而受到动摇。只不过,逻辑学关注的焦点因弗雷格逻辑引发了数学大转向,进而与数学、统计学、计算机科学归属一大类,与论辩学分道扬镳了。这一转向把许多人引向了一个对逻辑学的重大误解,“逻辑学关注的仅仅是推理论证的有效性”。按照这一理解,逻辑即形式逻辑,逻辑即演绎逻辑,我们将其称为“逻辑狭义论”。在非逻辑学术界,这一误解影响巨大。
然而,另一个不争的事实是,逻辑学关心的显然不只演绎推理。弗朗西斯·培根把他的逻辑著作命名为《新工具》,与亚氏《工具论》并列,而前者之“新”就在于归纳逻辑—— 一种关注自然科学中因果推理的逻辑、一种不同于亚氏逻辑学的逻辑。由此可见,“逻辑即演绎逻辑”“逻辑即形式逻辑”明显属于误解。
不过,比这种误解更可怕的是另一种误解——“逻辑泛化论”,将“逻辑”等同于“规律”“观点”或“主张”。在非学术界,这种论断占有相当大的“市场”。他们表面上在“讲逻辑”,事实上讲的根本不是逻辑,或者他们的“逻辑”与理性的推理论证无关,更不用说与学科意义上的“逻辑学”搭上任何关系。
逻辑思维“四准则”
逻辑通识教育必须与学科意义上的“逻辑学”相关。当代逻辑学有许多分支,如演绎逻辑与归纳逻辑、形式逻辑与非形式逻辑、单调逻辑与非单调逻辑、经典逻辑与非经典逻辑等。逻辑通识教育当然不可能涵盖所有这些分支领域。鉴于逻辑学科已经相当细化,逻辑通识教育必须因授课对象而有所差异,如数学专业应当侧重于作为数学基础的演绎逻辑,计算机专业应侧重于非单调逻辑,社会科学应侧重于归纳逻辑,而对于所有专业而言,非形式逻辑都是重要的。
一般意义上的逻辑通识教育主要是指最后一种类型,侧重非形式逻辑,注重培养的是批判性思维能力。但就整体而言,衡量人们逻辑思维能力的标尺无非是“概念明确,判断恰当,推理可靠,论证充分”这四大准则。掌握了它们,人们就学会了辨别是否有人胡说八道的基本技巧。
(作者系光华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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