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职业教育的高质量发展始终是国家高等教育的重点关注内容。尤其在今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中提出,鼓励上市公司、行业龙头企业举办职业教育,鼓励各类企业依法参与举办职业教育。这一内容更是受到各界的广泛关注。
随着我国进入新发展阶段,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不断加快,企业对技术技能人才的需求越来越大。职业教育是培养技能型人才的主阵地,其地位和作用越来越凸显。作为一种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职业教育最典型的特征是校企双主体办学的跨界教育。因此,行业企业也就成为了职业教育的重要办学主体,如若离开企业的支持,职业教育就沦为自说自话,脱离真实产业需求和职业场景。
长期以来,受制于政策环境和办学惯性影响,企业参与举办职业教育困难重重,要么是“雷声大雨点小”,要么是“一头热一头冷”,导致企业难以改变配角的身份,无法从边缘走向舞台中心,变成与职业院校并驾齐驱的重要办学主体。究其原因,关键还在于政策落地存在困难。
近年来,我国在国家层面紧锣密鼓地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为企业参与举办职业教育创造良好政策环境。譬如,《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提出,“发挥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特别是大企业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教育部等九部门印发的《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2020—2023年)》提出“支持国有企业和大型民营企业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这一系列利好消息,让产业界看到了希望。
一分规划,九分落实。如何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调动上市公司、龙头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办学积极性,还需要进一步健全相关政策体系,破除各种隐性壁垒。
首先,落实民营企业创办职业院校的同等地位。当前,民营企业和个人投资举办的民办高职有340所、中职1985所,其中不乏吉利、格力、碧桂园等大型民营企业创办的职业院校。民办职业院校主动与中小企业开展合作,培养了一大批技术技能型人才。但这些院校与公办职业院校在政策上存在较大落差,有的面临生源危机。
对此,应进一步明晰政府部门职责,加快建立市级层面民办教育、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在土地、过户、税费等方面依法给予优惠。要支持其提升办学水平,在项目申报上给予适当倾斜,保障民办教师和公办教师具有同等地位。唯有如此,才能调动企业参与举办职业教育的积极性。
其次,应支持国有企业依法举办职业教育。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曾经是举办职业教育的骨干力量。然而,随着国企改革的推进,国有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占比大幅下降。如今,国有企业举办职业教育重新受到重视。目前全国共有国企创办的公办高职院校76所,但同样面临着资金缺乏保障、融资核算渠道不畅、教师待遇不平等等诸多问题。
对此,应该发挥国企的龙头带动作用,支持其举办职业教育,培养产业人才大军。一方面要建立多元筹资渠道。尚未明确国企举办的高职拨款标准的省份,应尽快落实生均经费拨款,确保公共财政拨款有效覆盖。另一方面,则要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比如加快修订《职业教育法》,支持国有企业办学;修改国资委对国有企业举办职业教育的考核办法,在政策、人员、经费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
与此同时,我们还要保障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合法权益。据调查,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并不高,根源在于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办学的责权利不对等,企业利益没有得到保障。企业调查显示,在制约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积极性的因素中,62.32%的受访者表示“企业因参与人才培养的经济损失得不到补偿”。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配套机制尚不完善,导致参与积极性降低。
对此,要建立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成本补偿机制,积极扶持企业参与校企合作,政府对接纳学生实习的企业予以经费补助,通过税收优惠等方式调动企业积极性。明确大型企业承担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义务,大力培养产教融合型企业,给予“金融+财政+土地+信用”组合式激励。
特别是近年来,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在国内方兴未艾,山东、江西等省也正在加快探索,但是仍然面临一些瓶颈难题,对此更需进一步明确企业参与混合所有制办学的收益分配、合作协议、资源投入、设立程序、退出机制等。
总之,正如著名教育家黄炎培所言,“办职业学校的,须同时和一切教育界、职业界努力地沟通和联络”“把教育和实业连为一体”,只有充分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创造性,才能构建职业教育多元化办学格局,建设技能型社会,培养更多高素质能工巧匠、大国工匠。
(作者系浙江大学国家制度研究院特约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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