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丹 李锋亮
去年年底,曹德旺先生在美国建厂的行为以及关于“税负高”的言论让其一下子成为焦点人物。其实在此之前,曹德旺先生不仅作为成功企业家广为人知,其在公益慈善领域也曾获2010年“中国首善”称号,并在去年年初成为北京大学的名誉校董。值得一提的是,他在2011年因向某慈善基金会捐赠价值35.49亿元的股权而蝉联首善,但也引起了惊涛骇浪,因为这笔慈善捐赠产生了7亿多元的税负,这就产生了“不捐赠不纳税,巨额捐赠反而被课以巨额税款”的悖论。正是因为有了曹德旺先生的坚持,最终推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2016年发布了《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5号),使得股权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向前迈出了突破性的一步。
其实,我国近几年已经有不少非货币化捐赠的案例,但相关法规的缺失导致无法通过税收减免等措施进行有效肯定、引导公众的多元资产捐赠意愿与行为,在客观上压制了社会民众捐赠用于教育等公益事业的热情。而早在1973年,哈佛大学经济学家马丁·菲尔德斯坦的研究就发现,给公益捐赠减税所带来的社会对公益事业捐赠的增加远远超过政府因减税所受的损失。这一研究结论为美国公益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提供了法理基础。目前,税收优惠是很多发达国家通用的促进公益事业发展的重要手段。
随着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重大战略决策的确定,国务院在《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的建设方案》中提出,高校要不断拓宽筹资渠道,积极吸引社会捐赠,多渠道汇聚资源,增强自我发展能力。而目前在我国高等教育经费收入中,社会捐赠经费占比极低,远低于很多发达国家的比例。很多学者认为,缺乏足够税收优惠鼓励是导致我国高等教育捐赠收入过低的重要原因。去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提出了对包括高等教育捐赠在内的一切慈善活动的税收优惠、资助补贴的促进措施:“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境外捐赠用于慈善活动的物资,依法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可见,《慈善法》为税收优惠政策提供了法理依据,不仅提出了税收延展三年抵扣,也明确慈善信托、物资捐赠等也应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基于税收法定原则,我们相信,税收主管部门一定会积极推动税法修订以鼓励多元化资产进入中国公益领域。与此同时,《慈善法》还规定:“慈善组织为实现财产保值、增值进行投资的,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这也为我国大学基金会的发展提供了巨大的改革发展红利。
一系列国际上的经验显示,不能通过投资运作实现保值、增值的基金会很难长久地发挥效应。设立于1900年的诺贝尔奖与1903年的法国龚古尔文学奖距今都已一百多年的历史,两者在当时都是通过巨额遗产捐赠成立的,并且成立时间相差不到三年。然而时至今日,诺贝尔奖举世闻名,其奖金可以达到800万瑞典克朗(750万人民币左右);而龚古尔文学奖现在的奖金仅有10欧元,不足100元人民币。两者之间一个主要差别在于诺贝尔基金会重视对捐赠资金进行投资运作,而龚古尔基金则疏于对资金的保值与增值管理。
实际上,现在世界上运作良好的公益基金会不但拥有充足的资金,并且都在资金的保值、增值方面投入巨大的精力、成绩斐然。比如大学基金会的翘楚——耶鲁大学教育基金会在过去二十年平均获得了10%以上的投资收益,显著高于基准水平。耶鲁大学前校董、投资家查尔斯·艾里斯曾指出,对于公益机构而言,卓越和平庸的差距在于对其捐赠基金管理水平的差距。目前,美国大学的综合实力越强,其捐赠资金池就越丰厚,投资收益对学校的贡献也越大。
对我国而言,不仅《慈善法》作为公益慈善领域的基本法为大学基金会提供了发展机遇,财政配比资金进行捐赠奖励的政策更是大学基金会的催化剂。从2009年财政部、教育部对部属高校的捐赠收入提供财政配比资金开始,大学基金会从原有的百余家已经快速发展到400余家。近期,深圳市、浙江省、北京市等地区也相继出台财政配比政策以激励本地大学基金会更专业、规范地发展。
巴菲特在将个人310亿美元财富捐赠给比尔·盖茨基金会、60亿美元捐给其他慈善基金会的时候,曾经坚定地认为21世纪的前十年是“慈善黄金期”。在这里,我们预见中国大学基金会的黄金期也将马上开始,在“国家治理现代化”改革目标的指引下,大学基金会具备了内外部快速发展的条件,随着《慈善法》的施行、“双一流”战略的确定,大学基金会将借此“东风”乘风破浪,并为未来我国“软实力”的彰显而积极助力。
《中国科学报》 (2017-02-21 第5版 大学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