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造假盛行 “伪高新”创造新“商机” |
|
于是,广东提出“产品法”统计办法,即参照美国尖端技术产品(ATP)分类体系,设置了中国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将计算机与通信等九大类产品纳入其中,企业的总销售额中只要有50%的产品属于该目录范围,无论该产品是自主研发还是来料加工,甚至是仿制,都可获评高新技术企业。这样,各地统计数字就显得“好看多了”。这时获得认定的高新企业有荣誉、无实惠。
1991年,国务院发布《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认定标准仍主要采用“产品法”,但规定通过认定并进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财政、税收、金融、贸易等一系列优惠政策。
从那时起,国家开始将高新技术企业及其产值增长情况列入各地政府官员政绩考核范围,“一些地方官员为了追求政绩,进一步放宽高新技术园区的入园条件,‘阿猫阿狗’都可以入园,享受优惠政策。”前述科技部官员说。
一位不愿具名的广东省科技部门官员也告诉记者,几年前,广东省科技厅一位领导看到报上来的高新技术企业总数不高,曾斥责下属工作不力,并指示“统计工作也可以变通”。
1996年,国家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范围扩展到国家高新区外,并专门针对区外企业出台认定办法,制定了除产品外,企业对技术研发投入的一些指标。这些指标,沿用到2000年国家针对高新开发区内的企业制定的新认定办法。
“但在实际操作上,如果严格按照认定办法的规定评审,能评上的企业少之又少,所以各地都采取了宽松的态度。”前述科技部官员说。
截至2007年底,全国高新技术企业总数共56047家,实现产值22109.9亿元。前广东省科委副主任蔡齐祥说,“有人看了数字很高兴,说我们快赶上美国了,但其实很多企业做的事根本没有技术含量,只不过是个组装工——我们的很多高新企业跟人家美国的高技术企业不是一回事。”
2008年出台的《办法》,尽管对技术研发投入设定更为严格的标准,也没能扭转乾坤。2009年3月起,财政部牵头,国家审计署操刀,国税、地税及科技部门配合,对北京、上海、广东、江苏等地116家高新技术企业抽查发现,有85户不符合条件,不合格率高达73%,其享受的税收优惠达到 36.31亿元。
审计报告披露,很多被抽查企业在知识产权、研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收入等方面均不符合标准:有的企业虽已填写6项或以上知识产权,但是并无知识产权证书、转让合同或者独占许可合同予以支持;另一些企业虽然可提供知识产权证书,权利人却不是公司,也没有签署转让合同或者独占许可合同。审计还发现,企业每年研发费用比例不符合规定要求、高新收入占全年收入比例未达到60%、企业申报材料上有关高新产品收入总计与专项审计报告不符等情况比比皆是。
政府角色反思
所有的罪责,似乎仅由企业,而且是造假企业中的一部分来承担。
针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造假盛行的局面,一场自上而下的整肃风暴正在开展。据悉,目前部分高新技术企业的资质已被撤销,部分企业在今年将面临更为严格的复审。
记者获得的消息显示,财政部今年对高新企业的抽查已经开始,“查的范围比去年还要大”。
上述科技交流中心一位业务经理说,今年以来,该中心的服务从帮助企业申报资格延伸到促其建立高科技企业发展体系,使之合乎《办法》的规定。“这叫先上车,后买票”。
但前述科技部官员指出,2009年的审计抽查结果不仅反映了该项评定造假成风的状况,更揭示出中国企业创新能力与动力普遍不足的事实。
记者了解到,绝大部分通过五年以上独占许可的形式购买专利的企业,其目的是获得高新的荣誉及减税政策,一旦通过认定后,鲜有进行成果转化。一位代办机构业务经理告诉记者:“越是大企业,创新的热情越小,相反是一个小企业,在竞争压力下有创新的危机感。”
安徽安利合成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姚和平在2009年11月《科技管理研究》撰文称,有些企业通过购买、受让等方式拥有的专利可能与企业主营业务毫不相关,而一些新药和国家级植物种子的认定比专利认定更难,却不能作为认定高新企业的条件。他建议《办法》要明确专利应与企业主营业务高度相关,同时增加弹性,令真正能反映企业创新行为的指标或内容也得到认可。
前述科技部官员则指出,在人类发明创造活动越来越多的今天,政府已没有能力通过一些简单的指标来给企业归类,将其贴上“高新”或“非高新”的标签并给予差别化待遇。他认为《办法》的立意不错,但事实上会带来一系列负面影响,如把企业分为三六九等,人为地干预了公平竞争环境,破坏了市场秩序,“传统的行政审批制度不仅是对效率的破坏,也制造了新的腐败空间,给企业以错误导向”。
一家跨国公司大中华区的研发总裁认为,如果政府一定要引导企业创新,也应鼓励真正的创新行为,无论企业的规模、盈利、高学历员工比例等情况如何。他建议中国政府将重点放在保护知识产权,构建公平、透明的竞争环境上。
特别声明:本文转载仅仅是出于传播信息的需要,并不意味着代表本网站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站转载使用,须保留本网站注明的“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作者如果不希望被转载或者联系转载稿费等事宜,请与我们接洽。
上一页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