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气象法律法规体系初步形成 |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正式实施 |
|
[科学时报 张巧玲 王学健报道]国新办3月30日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颁布实施等方面情况。中国气象局局长郑国光介绍,《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于4月1日起正式实施。
郑国光介绍,《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充分注意到了新时期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和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针对性地规定了气象灾害防御的有关制度和措施。相对于《气象法》而言,条例具有五方面的突破和四方面的深化。
五方面的突破,即首次以法律规范的形式,确立了气象灾害防御原则、机制;确立了气象灾害普查、风险评估和区划制度;明确了各类气象灾害的预防措施;对空间天气灾害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作出规定;对气象灾害应急工作作出规定。
四方面的深化包括:一是深化了气象灾害防御规划体系建设制度;二是深化了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建设;三是深化了农村地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四是深化了雷电灾害防御组织管理制度。
郑国光介绍,1999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我国第一部气象法律——《气象法》;2002年3月,国务院颁布的《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是我国第一部与《气象法》相配套的国务院行政法规;《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是第二部与《气象法》相配套的国务院行政法规。
截至2009年底,气象部门共制定和修订19部部门规章,发布459部规范性文件,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43部规范性文件和一系列的技术规范,建立气象国家标准20项、行业标准132项。
“全社会的气象活动进一步规范,通过10年的努力,气象法律法规体系初步形成。”郑国光表示。
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郜风涛表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的制定及公布、施行主要是应对气候变化新形势,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损失的需要。条例的制定,不仅完善了灾害防御法律体系建设,也为政府依法行政提供了法律依据。
郜风涛介绍,《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共有6章48条,主要规定了四方面的内容:一是在气象灾害预防方面,规定各级政府、各部门要根据当地气象灾害的特点和影响,编制相应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和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划加强防御设施建设。同时,针对不同气象灾害的特点,对台风、大风、暴雨、暴雪、低温、高温、雷电、大雾等规定了不同的预防措施。
二是在气象灾害监测、预防和预警方面,要求有关地方政府加强灾害易发区的监测工作,完善灾害信息共享制度。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向社会统一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地方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在人口密集区域和气象灾害易发区建立气象灾害的接收和播发设施。
三是在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方面,规定有关政府、部门及时启动预案,采取必要的应急管理措施,组织受灾人员及时转移、疏散,并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气象灾害跟踪监测、医疗救护、卫生防疫、公用设施运行保障、农业抗灾指导、社会治安维护等工作。
四是在气象灾害防御机制建设方面,着力构建政府领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灾害防御联动机制。气象灾害防御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要求政府、部门之间建立联防制度。条例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有协助政府做好防御知识宣传、应急演练和应急处置的义务,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人员协助政府开展应急联络、信息传递、灾害报告和灾情调查等工作。
《科学时报》 (2010-4-1 A1 要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