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王凌峰:改变“博士点大于博士生导师”的政策 |
——对徐师大申博事件的思考 |
近日,徐州师范大学申报博士点失败、教授停课一事备受关注。这一事件可以从多个方面进行解读,笔者的看法是,这一事件集中地表明我国当前的博士点审批政策存在若干缺陷。
根据国务院学位办及教育部2005年下发的相关文件,一所高校要获得博士点的基本条件包括学术队伍、科学研究、教学与人才培养、工作条件、相关学科条件、管理工作等6个方面。具体要点不完全列举有:整体学术水平在国内同类学科中处于前列、有3个以上相对稳定的主要研究方向、毕业8届硕士毕业生。
不难注意到,上述规定非常强调高校培养博士生的整体条件、物质条件与历史条件,对决定博士生培养质量的最重要因素——博士生导师的突出程度不够,笔者将此概括为“博士点大于博士生导师”。
现行“博士点大于博士生导师”的博士点审批政策导致的负面后果是多方面的,比如埋没人才,影响博士生培养质量、高校贪多图全,更热衷于“跑”博士点而不是建设博士点、使得高等教育资源配置的马太效应更加突出,优秀人才为了获得更大发展而从非重点大学流向重点大学、从中西部流向东部等等。
在“博士点大于博士生导师”的现行政策下,一些重点大学由于综合实力强,获得博士点的机会比一般院校大得多,特别是获得一级学科博士点之后,二级学科可以自主设置。
问题在于:博士点可以随时、随地、随量设置,能够胜任的博士生导师却始终有限。于是乎,在一些博士点较多的高校,一些能力不够的专业人员也赶鸭子上架,“幸运”地成为博士生导师,一些高校的一些专业有博士点却无真正意义上的博士生导师,而是由其他专业博导代为指导。
与此同时,不少非重点大学由于学校整体实力欠佳而无法申请到博士点,这些高校不少胜任博导的专业人才自然没有机会发挥个人所长指导博士研究生。
如何改革我国现行的博士点设置政策?美国大学博士生整体培养质量举世公认,现代大学的发源地欧洲的大学也越来越多地引入美国大学的相关做法,其相关做法颇可借鉴。
在美国,一方面没有政府审批博士点的说法,由劳动力市场调节,任何一所学校都可以设置博士项目,但是不具备培养实力的大学培养的博士毕业生在劳动力市场上缺乏竞争力,自然无人就读。另一方面,即使是刚毕业的博士、助理教授(大约相当于我国高校的讲师),只要有含金量达标的课题与达标经费,也可以招收博士生。换言之,美国大学更凸显“博士生导师”在博士生培养中的核心角色,而不是“博士点”。
基于我国体制,完全采用美国式的由劳动力市场调节博士生点设置,短期内不具有可行性,但是可以按照“突出博士生导师”的指导思想改革我国博士点设置的现行政策,比如建立一个分学科的全国统一学术评价方案,按照该方案得分位于全国前某一比例的研究人员,自动获得博士生导师资格。对于设备投入要求较高的学科专业,教育部门不宜直接规定其投入力度。实际上,一名研究人员如果不具备基本工作条件,自然不可能作出有全国竞争力的研究成果。此外,不同高校与研究者对设备的利用率不同,即使一所高校没有一些昂贵设备,也完全可以通过利用兄弟单位设备来开展研究。因此,应该由高校自身来决定设备投入力度,管理部门只对研究结果进行评价。
为了避免一些高校急功近利、不专注于自身培养人才,而倾向于挖人速成以及一些博士生导师在高校之间频繁跳槽、自高身价、浮躁学术生态等不良现象,可要求一名博导从获得博导资格之日起,应在获得博导资格时所在的高校全职工作3年以上,限制担任外单位兼职职务数,否则所在高校可向教育部门申请取消其博导资格,等等。
“突出博士生导师”的博士点设置有利于激励不同实力的高校中有真才实学的教师人尽其才,有助于提高博士生培养质量、抑制目前博士点申报中的各种不端行为,降低教育部门管理成本、净化学术研究风气,激励专业人员将更多精力投入学术研究本身、在一定程度上平衡高校行政权力对学术权力的干预,提高学术权力在大学治理结构中的应有话语权。
(作者为桂林电子科技大学管理学院副研究员)
《科学时报》 (2009-4-17 A4 周末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