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段时间,关于洗涤剂禁磷的“紧箍咒”越念越紧。2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6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法案规定,各级政府可以根据水环境保护的需要,禁止或者限制含磷洗涤剂等的使用。在今年两会期间,农工民主党中央集体发言并联合向大会提交提案,要求国家采取立法的手段,全面禁止含磷洗涤剂的生产、销售和使用。
赤潮蓝藻频发:
禁磷势在必行
农工民主党中央在集体提案中表示,我国是世界上最需严格禁磷的国家,但自提出禁磷10多年来,我国只是允许生产和使用低磷洗衣粉的限磷国家。限磷面积不到国土的1/10,低磷洗衣粉占洗涤剂总量的比例更小。洗涤剂中所含的三聚磷酸钠(STPP)是溶解态的有效磷,能被藻类等生物吸收利用。它对水体富营养化有效磷的贡献率达到50%~60%以上。
据了解,水体富营养化的主要表现是赤潮和蓝藻的频繁暴发,严重威胁生态环境、人类健康和经济社会的发展。2004年,浙江近海暴发的特大赤潮灾害事件,污染面积达1万平方千米,使浙江近海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2007年,无锡暴发的太湖蓝藻事件在一夜之间就让数百万群众的饮水问题受到了严重困扰;近两年葛洲坝库区水葫芦的疯狂生长和闽江水域水葫芦的屡治不止,导致运输航道严重受阻。有关资料显示,因太湖水质污染造成的损失每年大约在50亿元。
我国是洗涤用品的生产和消费大国。2007年,我国洗涤用品市场的销售额达到480多亿元,累计生产洗涤用品近千万吨。其中,无磷洗涤剂所占比重很小,只有20多万吨。
禁磷面临重重阻力
农工民主党中央在提案中表示,我国洗涤用品生产行业缺乏全面禁磷的驱动力。10年来,在发达国家禁磷之后,生产洗涤用品的外国企业,纷纷将有磷产品及其生产设备向中国转移。在几乎全面占领我国市场之后,这些外资企业当然不希望中国也实现全面禁磷。1997年发布的GB/T13171—1997洗衣粉新标准除了将无磷洗衣粉改为限磷外,还放松了成分规定,对含磷洗衣粉不具体规定聚磷酸盐含量。目前,市场上贴有无磷标签的洗衣粉百分之百是含磷洗衣粉,有的洗衣粉实际含磷量较高。有些厂家生产的无磷洗衣粉质量较差,甚至以次充好。2004年5月发布的GB/T l3171—2004国家标准取消了无磷洗衣粉成分的配方量化指标,“增加了含磷洗衣粉的总五氧化二磷含量指标”,而且是不封顶的。
这与我国为防治水体富营养化控制磷排放的环保要求背道而驰。
农工民主党的委员们认为,地方政府区域禁磷推动富营养化防治的作用不大。主要原因是,受商品流通和洗涤用品生产行业标准制约,无法实现严格禁磷;水域上下游贯通造成磷污染难以控制。水体中的总磷大部分为无效磷,仅以总磷评价STPP对水体富营养化贡献率是不客观的。一些部门只用主要水质指标来说明水域水质状况,却掩盖了对环境整治最值得关注的超标项目。
根据农工民主党的调研,三峡库区以三类水为主,但总氮、总磷实为V类,粪大肠菌群为劣V类。欧盟环境委员会在2002年出版的《磷酸盐对水体富营养化的作用及防范措施》的研究报告中提出,“STPP作为家用洗涤剂的助洗剂,对城市废水的可溶性磷(生物可利用)的贡献达到50%”。因此,我国仅以总磷评价STPP对水体富营养化的贡献率是不恰当的。各类企业、船舶和医疗单位除大量使用普通洗涤剂外,还使用工业洗涤剂和各种专业系列的特种清洗剂。现在,我国对STPP的应用已经扩展到众多产品的生产和加工领域。
禁磷可分步实施
有业内人士从经济的角度分析,在我国大范围推行无磷洗涤剂不现实。一是无磷洗涤剂的产品配方复杂,工艺要求高。二是我国是贫磷国家,在广大农村使用含磷洗衣粉有助于土壤增加肥力。三是如果我国使用4A沸石替代品必须增加投资,同时由于禁止销售和使用含磷洗衣粉,我国以磷化工为主的企业,特别是三聚磷酸钠生产企业将遭受严重影响,由此引发的连锁反应也将对我国磷酸盐行业带来影响。
针对这些问题,农工政协委员们提出:应首先选择沿海九省二市(辽宁、河北、山东、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广西、海南、天津市和上海市)、五大湖(洞庭湖、鄱阳湖、太湖、洪泽湖、巢湖)、七大水系(长江、黄河、珠江、松花江、淮河、辽河)流域范围所属省份,实施严格禁止销售和使用各种含磷洗涤剂;第二步再在全国实施禁磷。
此外,农工党中央的委员们还进一步指出,国家应对所有能排放STPP的洗涤用品,包括织物洗涤用品、餐具洗涤剂、厨厕洗涤用品,能排放STPP的化妆品、工业洗涤剂、各种专业洗涤用品和含磷辅料产品等实现全面禁磷,而不是只对织物洗涤用品限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志必须真实”的规定,各类洗涤用品必须正确标明含磷量;根据GB/Tl3171—2004标准生产的含五氧化二磷洗衣粉仍属有磷洗衣粉,不得加贴“无磷”标签,不允许在禁磷区销售、使用。